作者:陈召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整理日期:2017年9月25日
自2016年10月2日起,无锡市启动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新政,截至2017年9月25日止,无锡市各相关部门相继发布多份房地产调控政策,调控力度不断加码,查阅单一文件难以一窥全貌。故笔者专门对无锡市现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进行整理汇编,以供卖房人(包括开发商、存量房房主)、购房人等相关主体售房、购房时参考。
关键词一:限购
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开发项目)不得向同一买受人(户籍居民家庭或法人)出售多套商品住房;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同时,梁溪区、滨湖区(不含马山)、新吴区(不含鸿山)、惠山新城和锡东新城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继续暂停向已拥有1 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住房时,应提供2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对依据省、市有关人才政策引进的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除外)。
关键词二:限贷
一、公积金贷款
市区首次公积金贷款首付仍按不低于20%执行,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不低于房屋总价的40%。
二、商业贷款
在无锡市区范围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国家对“限购”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40%。
关键词三:限价
一、商品住房销售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商品住房申报备案价格高于2016年10月份所在区域商品住房成交均价的统一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二、申报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规模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且价格备案后1年内不得调高。同一项目分批报备的,后一批次申报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前一批次备案价格,且前一批次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尚未出售(无法提供认购书和收取定金电子凭证)或者涉嫌捂盘惜售的项目,后一批次价格备案不予受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10天内,应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每套房屋价格。
关键词四:限解除
凡解除合同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商品住房房源,均须经无锡房地产市场网(www.wxhouse.com)(以下简称“市场网”)公示,并通过抽签摇号再行销售。销售价格可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原合同成交价格。下列情况除外(其中,1和2两种情形不得超过1次):
1、购房人为原买受人直系亲属的;
2、买受人在同一项目中换购商品房的;
3、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解除合同的。
关键词五、限售
新购住房(含二手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2年内不可转让;法人单位购买住房(含二手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3年内不可转让。
一、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锡政办发〔2016〕160号);
二、无锡市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有关事宜的通知;
三、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锡房金【2016】42号);
四、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监局关于调整部分城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南银发〔2016〕127号);
五、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锡价服[2016]107号);
六、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的通知(锡建房市〔2016〕81号);
七、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7〕68号);
八、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锡建房市(2017)1号);
九、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管理的通知(锡价服[2017]40号);
十、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17]82号);
十一、 无锡市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锡房调办〔2017〕1号);
十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意见(锡政办发〔2017〕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