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English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务资讯

新法速递|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规

作者:华倩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1589852992(1).jp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八年,审判实践中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其间,经历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公布实施,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实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历时四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对《证据规定》的修改。
1589853174(1).jpg
修改后的《证据规定》共计100条,仅保留了原条文中的11条,其他均为新增和修改条款。修改和新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修改和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地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需要;
二、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三、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信制度的建设;
四、明确电子数据范围和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规则。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1589853293(1).jpg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1、《条例》明确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查处有关案件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2、《条例》新增两项工资支付强制性规则:一是用人单位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二是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否则在发生工资争议后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条例》从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逐一列举出各种用工情况下的清偿责任主体,把由谁来清偿、怎么清偿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特别是把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用工的清偿责任做了再次明确,即:谁违法谁清偿。
4、《条例》从制度上做了三个源头预防设计:一是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二是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三是规定工程款可以按节点拨付,但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这三个源头预防设计,破解了建设领域“没钱发”的问题。
5、《条例》从五个方面细化并夯实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监管责任。一是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是在开发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时,应及时向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预警;三是对发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四是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五是不得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而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6、《条例》要求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7、《条例》赋予人社部门查处拖欠案件新权限,使得办案程序更加便捷简化。一是可依法查阅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房产、车辆等情况;二是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或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三是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决定后,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条例》从六个方面明确了用工单位违法的后果:
一是对有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开曝光;
二是对拖欠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是不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卡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不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存储工资保证金、未实施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可责令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等处罚。
五是分包单位未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是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及时足额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可责令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属于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立法层级比较高。该行政法规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做出了“体系性”、“创新性”的规定,必将对今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产生重大影响。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1589853448(1).jpg
新《程序规定》重点对以下内容作了修订:
1、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明确接受异地处理的,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协助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2、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的要求。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同时,借鉴民事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增加了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3、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当事人经告知未主动接受处理的,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进行陈述申辩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送达被处罚人。
4、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众参与,《程序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此外,本次修订还规范了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的程序要求,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
 
四、无锡本地新规
1、安置房、经适房土地出让金上调。
自2020年5月1日起,无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的土地出让金收费标准将按照新版执行。
1589853524(1).jpg
2、梁溪区工伤认定有重大调整。
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锡政发〔2020〕3号),从2020年5月1日起,梁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市属或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事项。
1589853538(1).jpg
3、租房补贴按照新标准计算发放。
从5月1日起,新租房补贴将按照新标准计算发放,并于7月1日启动线上申报。
最新租房补贴标准如下:
国内高校毕业生——本科(技师)1万;硕士1.5万;博士2万。
海外高校100强或学科20强最高三年——学士1万;硕士2万;博士3万。
 
 
 
参考公众号:1、无锡本地宝;2、贵州人社;3、人民公安报;4、法在商途。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西路777号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心A3幢21层
电话:0510-82859168 传真:0510-82859161
邮件:yunya@yunya.com.cn 邮编:214072

页面版权所有: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18 Jiang su Yun Ya Law Fir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编号:苏ICP备11035178号 网站建设:定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