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角 | 律师教你如何避免公司僵局
作者:申禹婷
何为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是指当公司在存续运行中出现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造成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包括股东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致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具体表现为公司治理结构失灵,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无法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甚至成为“僵尸公司”。
近年来,无数公司因为各种原因处于前文中所描述的状态,但有部分公司疲于注销繁琐复杂的流程以及债务与税务的承担,认为就算不清算不注销也没有什么法律后果,但事实确是如此吗?实际上,对无法运行的公司不予注销可能面临法律后果不可枚举。以下列举:
1、列入税务黑名单。如果公司向通过不注销来逃避纳税,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公司将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即税务黑名单。
2、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公司长期停业,不上报年报或者公示公司年报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目,列入经营异常名目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公司名单。
3、法定代表人任职受限。被工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公司名单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限制出境。被列入税务黑名单的公司不注销不清算,亦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将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5、联合惩戒与诚信降级。列入税务黑名单的公司,税务机关将该公司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并将该公司的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使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6、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公司,将会被工商部门列入重点监督对象。
7、营业执照被吊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8、行政处罚。如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该公司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法官。
9、股东连带责任。公司吊销后应及时清算,否则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或董事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股东赔偿责任。对于公司未清算未注销的,除上述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外,如以虚假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为避免上述风险,陷入僵局的公司应当及时清算和注销。

僵局公司的注销之殇
一般情况下,如材料齐全,股东会决议上股东字迹与工商留档的一致,注销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理完成。但实务中,僵局公司往往存在各种各样无法通过正常工商途径顺利注销的原由,以下列举两种常见情况。
情况一:股东下落不明或不愿意配合。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决议的,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大量僵局公司正是由于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矛盾,意见无法统一,不愿意配合,甚至根本联系不到股东本人,自然无法形成有效决议,陷入死胡同。
情况二:营业执照、公章灭失。
撇开情况一,假设公司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及工商部门要求的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和公章是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必不可少的资料,如仅无法提供其中一个,尚可通过遗失补办的方式重新取得,待取得后继续办理注销手续。如两者均无法提供,从工商层面来讲几乎是不可能顺利办理注销手续的。
在无法通过工商手续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仍有救济途径,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是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之一,而公司本身是否处于正常对外经营或盈利的状况并不是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即可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而不应简单理解为资金缺乏、亏损严重等经营性困难。对于公司存在上述情形的,股东通过内部协商引入第三方调解等途径仍不能解决内部管理障碍的,允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解散之诉,法院判决生效后经过清算程序,可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
但上述救济途径仍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如公司连财务账册都灭失了,即使法院受理了强制清算,最终也会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清算程序。另外,如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及时清算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或董事将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律师建议
公司治理出现僵局会导致公司以及股东陷入诉讼,造成重大损失,注销手续繁琐困难但公司又无法继续运行成为“烫手山芋”。据此,笔者对于预防和解决出现公司僵局情形提出以下建议。
1、科学设计公司治理结构。
某种意义上,多数决系公司僵局形成的要一个重要内在原因,尤其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相对较少,且通常都为朋友或熟人,各自持股比例平均,往往不事先明确界定各自的职责,公司僵局容易在这样的土壤中萌芽。因此笔者认为,公司创立和发展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保持对公司一定程度的实际控制,通过持股比例、公司的协议或章程固定大股东核心地位,能够及时作出有效决策,防止公司运营障碍。当然,大股东在主导地位的同时应当充分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滥用股东权利,极易产生副作用,同样可能导致股东矛盾乃至公司僵局的发生。
2、筛选股东人选,适当对其进行管理。
对于股东的身份背景及经济状况应当做全面了解,并对拟出资设立公司的股东进行适当条件限制。另外,一旦吸纳成为公司股东,可系统的对股东进行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制教育,股东在熟悉并共同接受规范、规则的情况下行使股东权利,必然将大大减少产生纠纷的几率。 3、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存在的一定限制,也是公司僵局的一个重要诱因。由于股东之间难免出现理念不合的个体,异议股东退出不易且冲突难以解决,自然容易导致股东纠纷。如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当股东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时,可由控制一方以合理价格收买异议股东的股权,减少异议股东的退出成本以免形成僵局。
4、 完善出资出资协议。
出资协议除应明确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责任等,还应当对股东的权利义务及分工作出详细的规定,对于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大部分股东都在公司中担任某职务,而容易出现公司僵局的恰恰就是这些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因此,笔者建议在出资协议中即可提及股东即将担任的职务、工作范围乃至工资待遇,更大限度的避免争议,有效避免纠纷;另外,明确对于公司未能设立的责任和善后措施,如对设立公司行为而导致的债务等如何分担,及最终无法设立公司存在过错的股东的赔偿责任等等。
5、 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作用。
在实务中很多公司往往以注册登记的示范性文本为准,并没有将股东协议和股东的自治意识融入其中。笔者认为,一个好的的章程在载明《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内容的基础上,应当对利润分配基本原则、方法等加以明确规定,防止大股东滥用控股地位导致冲突并引发僵局。同时尽可能设置灵活的决策机制,以更大程度的消除公司决策制度的障碍。
6、在僵局初现时积极沟通和协调,引入第三方调停。
一旦萌生公司僵局的可能性,积极协商处理是首要的解决方式。切不可由于僵局产生后不再对公司投入和经营,便怠于对后续进行处理,导致僵局成形并带来后续种种风险。在发现苗头时及时沟通,抓住矛盾点,也可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设计解决方案,应当能起到相当的作用。
综上所述,事前预防是最好的选择,但一旦公司僵局发生时,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应消极应对而导致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