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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出资问题探讨(一)

作者:申禹婷

 什么是无形资产?引用财政部2006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行资产。”无形资产必须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并能产生一定的收益,才具有资产的实际含义,而将“资产”投入生产经营的其中一个重要途径便是通过股东出资投入到公司的形式来实现。一般来说,对于公司资本制度的研究大多置于货币出资的前提,而如今财产已经不再是单一的有形物,采用无形资产出资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但是,可作为股东出资的无形资产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具体概括为:
 
1、可估价性,即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必须具有经济价值,且这种经济价值必须能够以货币形式得到实际体现;
 
2、可转让性,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明确规定,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应当能够被独立分离出来,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进行出售、转让、租赁或交换等往来行为;
3、确定性,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必须客观明确,出资人应当对其拟出资的无形资产拥有法定的或能够确定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4、收益性,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应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够发挥相对稳定的长期积极作用,并能够带来经济收益。
 
 
 
 
我国当前无形资产常见出资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可无形资产出资的形式主要有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两类:
1、知识产权出资
此处知识产权的主要范围包含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而广义的知识产权还包括商业秘密、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域名权、商誉权等概念。尽管WIPO中规定了关于人类在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权利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在我国目前的立法环境下,能够作为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满足可估价性、可转让性、确定性及收益性四个要件方适格。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鉴于无形资产出资必须满足的对公司存在收益性这一条件,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满足对企业存在稳定的长期积极作用的特征,换言之,对与公司生产经营内容关联性低的知识产权,或者说是不能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直接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在作为出资标的时仍然存在困难。另外,原则上投资人必须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才可作为股东出资,如仅拥有使用权,一般也无法作为股东出资形式出现。
 
2、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在实践中作为一种十分普遍的出资标的,鉴于我国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法律法规存在特殊的规定及要求。
作为股东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仅为使用权,根据宪法、物权法的规定,只有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企业、公司都只能拥有土地使用权。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股东出资,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假设集体组织拟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投资入股,则必须进行前置程序,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收的程序变为国有土地,并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方可进行后续操作。
另外,以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出资目前是禁止的,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无偿取得性质,仅能供原使用人使用,由于土地的特殊性质,自然无法对外投资。
最后,禁止设立他项权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资,原因是土地使用权人在行使收益权时,如土地设有相关他项权利,如抵押权等,在处置时将会受到来自法律、抵押权人等多重因素的限制,无法获得充分利用,则会造成出资不实的情形,针对无形资产出资的四要件,上述情况无法满足确定性这一条件。因此,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存在权利瑕疵。
我国其他无形资产出资形式
 
 
除知识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出资形式外,股权出资、债权出资、以及矿业权出资也伴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工商登记行政机关的实践成为无形资产出资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1、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又称股权置换、换股交易,其是股东在本公司设立、增资等资本变更环节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作为对价进行支付,从而履行对出资义务,获得本公司股权的行为。股权出资同样需满足无形资产出资的一般要求,即四个条件:一是用于出资的股权需由股东合法持有且不存在法律上的转让障碍,二是用于出资的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三是用于出资的股权已依法办理了转让手续;四是用于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已对出资的股权进行了价值评估。
 
2、债权出资
债权出资又称债转股、以股抵债,在实践层面,允许转化为中国境内公司股权的债权包括因履行对应合同义务的所产生的合同债权,因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仲裁机构裁决获得的司法债权,以及在公司破产重整或和解期间,因重整计划或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所取得的债权。
 
3、矿业权出资
矿业权具体分为采矿权和探矿权,《矿产资源法》明确了矿业权的两个重要性质,其一,市场主体取得采矿权、探矿权的有偿性;其二,采矿权、探矿权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转让。后国土资源局又于2000年发布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四十一条对矿业权作价出资的含义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至此,矿业权已完全具备可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特征。
 
随着智慧经济时代的来临,无形资产已经日渐成为当今企业日益不可或缺的资源,企业之间的竞争已逐渐从有形资产转而向无形资产。然而无形资产出资制度目前在我国还处于不健全的状态,可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类型的相对单一、范围不明确,在审批和公示制度上也存在着欠缺,但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无形资产出资将会成为科技行业公司乃至其他公司的出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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