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大数据分析报告,裁审观点分析(八)
能否多次约定试用期?员工离职后再重新聘用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作者:张继红 律师(原创)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颁布,2001年失效)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颁布)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根据上诉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离职后重新聘用的如果仍属于原岗位或相近岗位一般不建议重新约定试用期,如果新岗位与原岗位关联性不大,个人认为此情况双方已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以确定劳动者是否符合新岗位的录用条件。
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据劳动合同期限、岗位需要来合理确定试用期。尽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约定最长期限。避免违法约定试用期而面临的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重复约定试用期,被判支付赔偿金
上海臻厨食品有限公司与陶碧瑾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4682号
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主张。陶碧瑾的月工资为7,000元。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012臻厨食品公司与陶碧瑾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两个月,2012年10月至12月陶碧瑾经公司安排至臻味商贸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该期间陶碧瑾同时为臻厨食品公司提供劳动,2013年陶碧瑾重新回到臻厨食品公司,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又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原审判决臻厨食品公司支付陶碧瑾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4,000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