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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大数据分析报告,裁审观点分析(九)

 违法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作者:张继红 律师(原创)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风险,违法约定试用期也存在风险和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的情形主要包括:
1、试用期期限违法,也就是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
2、试用期次数违法,也就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了超过一次的试用期;
3、不符合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情形约定了试用期,比如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约定了试用期的。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对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用人单位面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风险。另外,还存在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限工资如果低于正常工资需要向劳动者补充工资差额的风险。
 
赔偿金=超过法定试用期时间*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
补足工资差额=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超过法定试用期时间试用期工资
 
相关案例:
1、上海臻厨食品有限公司与陶碧瑾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4682号
 
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主张。陶碧瑾的月工资为7000元。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012臻厨食品公司与陶碧瑾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两个月,2012年10月至12月陶碧瑾经公司安排至臻味商贸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该期间陶碧瑾同时为臻厨食品公司提供劳动,2013年陶碧瑾重新回到臻厨食品公司,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又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原审判决臻厨食品公司支付陶碧瑾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4000元,并无不当。
 
 
2、李银与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2596号
 
本案中,铝业公司与李银仅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多约定了1个月的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一、二审判决铝业公司向李银支付赔偿金2500元,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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