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English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务资讯

新法速递 六月新规

 作者:杨志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法》)。这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基本医疗法》将对医疗机构管理带来新的变化和新的要求。
一是关于医疗告知的新变化。特别明确了医疗费用告知,增加了及时告知的要求,在手术告知部分将“书面”二字删除,增加了医方告知的途径和方式。
二是以法治之力保护医护人员。新法在多处阐明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保护。例如,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此外,医院被正式列入公共场所范围后,使医院的治安主体从“保安”上升到“公安”,司法机关有了介入医闹纠纷的权力。
三是关于过度医疗的新规定。新法直接规定了“不得过度医疗”,医疗包含检查、治疗、护理等诊疗过程的全部环节,全面扩大了“不得过度检查”的范围。
四是有关医疗伦理的新规定。新法用了四条法条对医疗“伦理”进行规定,并规定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可以看出,今后医疗行为符合医疗伦理规范与符合诊疗技术规范同等重要。
五是明确个人健康信息安全问题。保护个人健康信息被纳入法律。从医疗大数据分析到商业医疗保险定制,再到智能化医疗诊断,均以个人健康信息为基础。这不仅是顺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体现,亦是在“互联网+医疗”潮流下的必然举措。
六是明确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这一原则是新法的亮点之一,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得出最重要的改革经验,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医疗卫生事业必须“具有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必须以公民健康为目的。
七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但需要注意公立医院禁止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无论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均禁止;公立医院可以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展开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但能否盈利为目的的合作(比如医疗业务合作),新法并没有明确。总之,无论是社会资本还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合作,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程序正当,避免将来发生争议。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部门规章)
国家住建部发布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并确定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完善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一些管理细节,明确了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责任,更加匹配职能划转后的法规。主要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部门职能调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主体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是消防设计审查范围扩大。新规除了保留了公安部106号令中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场所,还新增了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即对高于54米的住宅楼消防要求更高)
三是简化证明事项手续。消防设计审核时,设计单位不用再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建设单位也不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消防验收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等无需进行提供。只需提供消防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三、公安部交管局部署“一盔一带”安全行动
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文,文中明确,2020年6月1日起,“一盔一带”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
同时,对于部分企业和平台销售的安全头盔价格暴涨问题,公安部高度重视。
全文如下:
为有效保护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乘人员生命安全,减少交通事故死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行动以来,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坚持宣传引导先行、行业示范引领,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群众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的意识明显增强。
随着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需求集中释放,部分企业和平台销售的安全头盔价格暴涨。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主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系沟通,并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查价格违法行为,斩断哄抬头盔价格的违法链条。
公安部要求,各地要稳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6月1日起,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群众配备安全头盔,提示有头盔的群众自觉佩戴头盔,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依法查纠的时间,并注重人性化执法、理性执法、柔性执法,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公安部提示广大驾驶人、乘车人,安全头盔、安全带能在关键时刻保护您免受致命伤害,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主动系好安全带。
同时提醒安全头盔生产、销售企业,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做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不做扰乱市场秩序的事,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四、无锡本地新规
1.“交房(地)即发证”模式6月起常态化运行。3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消息,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9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发证”不动产登记模式提升服务质量的通知》将在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发证”的不动产登记模式。即在交房现场为提出申请的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购房人收房同时即可领取产权证书。
2. 关于调整市区工程运输车辆通行限制措施的通告6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区(不含江阴、宜兴)内道路限制工程运输车辆通行。需要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申办工程运输车辆证明手续,申领《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按指定时间、线路、速度行驶。通告所称的工程运输车辆,指从事工程材料、施工设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运输活动的自卸货车、罐式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重型、中型货运车辆。工程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通告施行后2010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工程运输车辆通行限制措施的通告》(锡公交〔2010〕68号)同时废止。江阴、宜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通告执行。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西路777号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心A3幢21层
电话:0510-82859168 传真:0510-82859161
邮件:yunya@yunya.com.cn 邮编:214072

页面版权所有: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18 Jiang su Yun Ya Law Fir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编号:苏ICP备11035178号 网站建设:定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