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English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务资讯

公司自行清算的流程和法律风险

 作者:陈煜佳

自新冠疫情爆发后,很多企业的生产经营大受影响。在这种态势下,有部分企业会选择自行解散以减少损失。本文将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简述公司自行清算的法律流程以及清算组和清算义务人的法律风险。

随着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法》的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的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故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其流程应与内资企业并无二致,本文不再加以区分。
公司自行清算的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
1591585334(1).jpg
在下文中,笔者将结合公司清算的流程以及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的法律责任方面做简要分析。
 
 
一、解散事由
公司法一百八十条载明了多种公司解散原因,公司自行清算属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情形。
 
二、成立清算组
 
1. 清算组成立时限
首先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我们认为,在公司自行解散过程中,解散事由即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当天。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也规定了: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2. 清算组成员组成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在股东为公司的情况下,部分工商部门要求清算组必须由自然人组成。
 
3. 清算组职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清算组的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 清算组和清算义务人的区别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不同是:清算义务人是启动清算程序的主体,清算组是具体处理公司清算事务的主体,两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4.1 清算组成员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民再74号判决书:因原皖江担保公司由三股东新联盛公司、汪勇、方其桂组成清算组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担保债权人杨国林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致其债权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对杨国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中提到了清算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亦说明了下文第三条提及的债权人通知的重要性,清算组务必在债权人通知工作中全面梳理债权人信息,以免遗漏。
 
4.2 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4.2.1 未在法定期间内成立清算组;怠于履行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实践操作中,部分法院认为:该条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既包括怠于履行及时启动清算程序的义务,也包括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义务。 “怠于履行义务”并不能单纯理解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参考案例:(2015)闽民终字第977号)
 
4.2.2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清算义务人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清算义务人以虚假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责任,可参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民终822号判决书:东盈公司系宏程公司的股东,系本案的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小群系东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清算组组长,刘隆启系东盈公司的股东、清算组成员,两人明知东盈公司有债务正在诉讼中、尚未清理完毕;明知东盈公司系宏程公司的股东,对外有投资,仍在本案诉讼期间,向公司登记机关谎称东盈公司对外无投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东盈公司的注销登记。现陈义德主张刘小群、刘隆启作为东盈公司的股东,对东盈公司债务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4.2.3 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义务人的这一项责任与后面我们提到的注销登记有关。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清算义务人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8127号)
 
三、债权人通知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限制及相关要求: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四、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如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五、公司注销环节
在公司清算事项完成后,公司即进入到了注销环节。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综上所述,本文仅针对公司法流程方面对公司自行解散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与分析。在公司解散的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其他法律问题,例如:劳动者的补偿与安置问题;人员留用问题;公司前期合同交易问题、剩余财产分配等问题,都需要公司在作出清算决定前以及整个清算流程中严格把控风险,依法进行处理。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西路777号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心A3幢21层
电话:0510-82859168 传真:0510-82859161
邮件:yunya@yunya.com.cn 邮编:214072

页面版权所有: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18 Jiang su Yun Ya Law Fir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编号:苏ICP备11035178号 网站建设:定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