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English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务资讯

天猫年中大促又双叒叕要来了,网购不可不知的法律风险(下)

 作者:华倩

上一篇文章我们分析了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内容,但是网购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本文将对其他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已付定金,不想买了,可否退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若尚未确定购物意向,就先不要支付定金,否则一旦反悔,定金是无法退还的。如果非要选择预付定金的商品,注意计算定金的支付比例,如果超过商品价格的20%了,超过部分无效,应当联系商家调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欺诈性消费及法律后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1591585840(1).jpg
欺诈性消费体现在价格欺诈、质量欺诈等方面,以次充好、谎称“特价优惠价”、虚假“宝贝详情”、“刷单”、“虚假好评”等都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遭遇欺诈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存在欺诈性消费的经营者,除了需要承担法定的赔偿费用外,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还可能被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
 
三、赠品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即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服务。“
据上述法条可知,商家交付的“赠品”也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同时获得赠品的消费者仍旧享受三包服务。
 
四、买到缺陷产品遭遇损害,向谁主张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因此,消费者网购到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
1591585911(1).jpg
五、侵权店铺“失联”,如何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若侵权店铺失联,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直接索赔,消费者如果能够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存在过错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消费者在投诉无门决定起诉前,先看有无约定管辖,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来说被告住所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除此之外,如果购买的是以网络虚拟方式交付的商品,可以选择向买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购买的是以其他方式交付的商品,可以向收货地法院起诉。
1591585929(1).jpg
 
 综上,大家在“618欢乐剁手”时,切记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尽量选择有较好信用制度的商家进行交易,并且不轻易预付钱款;交易过程中,不轻易泄露账户信息,保护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交易完成后,主动要求开具发票、注意保存各类单据,以备不时之需。若不幸遭遇网络欺诈,及时向网络交易平台投诉,由网络交易平台代为向商家交涉;必要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争取减少财产损失。
 
 
 
 
 
 
 
注:图片来源网络,若有侵权联系删除。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事务所及其他任何人的观点。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西路777号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心A3幢21层
电话:0510-82859168 传真:0510-82859161
邮件:yunya@yunya.com.cn 邮编:214072

页面版权所有: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18 Jiang su Yun Ya Law Fir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编号:苏ICP备11035178号 网站建设:定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