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实质及程序要件
作者:冯石
2020年,新冠肺炎席卷全球。各国都采取了严格的防控措施,全球经济遭受重大打击。短期内企业无法做到“开源”,大多数可能会选择“节流”降低成本。裁减人员成为企业不得不采取的最后的自救措施。文本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实体和程序要件进行整理总结,供用人单位参考。
一、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等;
2.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
二、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人数要求
1.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
2.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三、经济性裁减人员的实质要件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经济性裁减人员的程序要件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五、经济性裁减人员的限制性要求
(一)以下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以下人员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六、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补偿
按照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被裁减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被裁减人员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应发工资平均数计算。
七、无锡市关于经济性裁减人员的具体规定
除上述法律法规对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规定外,无锡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原无锡市劳动局)也分别于2001年、2008年就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减人员发布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锡劳察〔2001〕8号)以及《关于应对当前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劳社关系〔2008〕12号)。因此无锡地区企业在采取裁员措施时还需要注意满足以下实体及程序要件。
(一)用人单位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已出现亏损为由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采取“停止招工”、“停止加班加点”、“清退劳务性用工”、“降低工资”等措施。
2.采取上述全部措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标准,由企业代表与工会代表协商确定。
(二)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进行协商裁员方案时须向工会代表提供以下资料,并形成书面协商意见:
1.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
2.证明符合经济性裁减人员条件的材料;
3.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的资金准备情况;
4.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工会代表对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裁减人员的主要原因和拟裁减人员方案;
3.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有关资料;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的书面材料;
4.无锡市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名册;
5.被裁减人员工资支付清单;
6.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等资金准备情况;
7.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