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民法典》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
作者:许啸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颁布以来,再次掀起了全民学法的热潮。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学习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典。作为法律人,我们除了学习外还要进一步思考法条在实际运用中可能会产生的问题。笔者在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过程中,对第1077条在实践运用思考了几个问题,希望借本文来集思广益。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问题1: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应当以什么形式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作为“冷静”后拟撤回离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仅需通过邮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就可以发生撤回效力?即是否无需亲自到场撤回申请?对于这个问题,《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形式要件。如果无需一方当事人亲自到场拟撤回申请,将会产生什么问题呢?
例:花花和草草准备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后,回家“冷静”。等到第十五天,作为花花的父亲为缓和两孩子的夫妻关系,偷偷复印了花花的身份证并出具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以花花名义邮寄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冷静期”过后,花花和草草去登记离婚时发现,离婚登记申请已“被撤回”。此时,花花如果再要选择协议离婚,又将再次面对“冷静期”。
综上,笔者认为,涉及身份关系问题的处理,实务中应当注重夫妻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形式。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第2项规定,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同时结合民法典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所以,哪怕是撤回离婚登记,因涉及身份问题,一方当事人本人也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
在此问题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还能延伸出另一个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第2项规定:“如果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回到刚刚上述案例,如果花花和草草准备离婚,双方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后,回家“冷静”,好不容易熬过了30日,双方决定去领证,但草草却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无法亲自到场登记离婚。此时,按照《民法典》第1077条第2项规定视为撤回离婚登申请,花花很可能再以诉讼方式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问题2:《民法典》第1077条中双方提交离婚登记申请需要具备哪些内容?在离婚登记完成前,双方是否能修改已提交的申请内容?
《民法典》第1078条:“离婚登记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才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因此,是否可以认定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的内容中就应当明确约定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条款。对于该问题《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离婚登记申请需要具体上述内容,那么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完成前,是否能对已提交的申请内容进行修改呢?对于该问题《民法典》亦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在夫妻双方自愿且协商一致下,可以在离婚登记完成前对申请内容进行修改。离婚协议书本质上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离婚协议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核心。
问题3:既然登记离婚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那么在《民法典》第1077条中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是以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为准?还是在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发给登记离婚之日为准?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80条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因此,《民法典》第1077条中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应按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发给登记离婚之日为准,而非以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那么问题来了,从“冷静期”到“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期限最长60天,在此期间内就可能会发生的“故事”,特别涉及对于如何准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一方可能将共同财产转移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何避免或如何解决,还有待司法解释、实务案件进一步明确。
本条虽然是新条文,但是“离婚冷静期”的概念在法典颁布之前已经在“诉讼离婚”案件中被运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下文简称“《家事审判意见》”)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基于此,多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提出“离婚冷静期”的概念,并运用于调解书、判决书当中。考虑到《民法典》并未对离婚诉讼中能否适用“离婚冷静期”作出规定,且现行《家事审判意见》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笔者认为,在离婚诉讼中仍能够依据《家事审判意见》的规定设置诉讼离婚中的“离婚冷静期”。
(2014-2018年结婚率与离婚率趋势图)
根据民政局的数据统计,我国的结婚率持续下降,而离婚率逐年上升,因而《民法典》给协议离婚设置冷静期,可以为双方化解突发的矛盾创造缓冲的空间,有利于降低离婚率,增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民法典》的实施,也将给未来实务案件的办理带来一些困惑并留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注: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事务所及其他任何人的观点,欢迎批评指正。
简介:笔者在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过程中,对第1077条在实务中的运用思考了几个问题,希望借本文来集思广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