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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 | 以《民法典》之名品鉴《以家人之名》

 作者:华倩律师

最近,电视剧《以家人之名》正在热播,该剧以李尖尖、凌霄、贺子秋三个单亲孩子的故事为主线,演绎出三兄妹的温馨搞笑日常,但也折射了原生家庭缺失背后带来的伤感。
笔者在羡慕李尖尖作为“团宠”的同时,又忍不住唾弃凌霄母亲、外婆、妹妹祖孙三代花式气人以及贺子秋亲爸“渣”出天际……当然,三个单亲孩子的遭遇,也涉及了许多值得探讨的法律小知识,我们从民法典的角度,重新品鉴这部电视剧《以家人之名》。(剧中人物关系图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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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爸与贺子秋之间是否形成收养法律关系?
在电视剧刚开始,贺子秋可以说是全剧最让人心疼的孩子,亲妈为了二婚抹去了他的存在,幸好李爸心善,自愿肩负起抚养贺子秋成人的责任。那么李爸和贺子秋之间是否形成收养法律关系?
 
(一)贺子秋能否被收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从剧情上看,贺子秋是在父母离婚后,由单亲母亲独自生下,后又被亲生母亲抛弃。亲爸也并不认可他,在成年之前未尽到任何抚养义务。
从法条来看,个人认为贺子秋应该属于第(二)款情形,“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因此贺子秋可以被收养。
 
1、如何理解“丧失父母的孤儿”?
《民政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民婚函[1992]263号)第一条规定,“我国《收养法》中所称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前述规定可知,丧失生父母包括父母死亡和被宣告死亡两种情形。但是由于现在民法典已经取消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年龄需在14周岁以下的限制,所以对该通知中关于孤儿的年龄理解也应予调整。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认定标准?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对被生父母遗弃的未成年人,因生父母主动放弃监护权,公安机关已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因此仅需以公告形式查找其生父母。
 
3、如何认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中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说明,该解答第五条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有生父母或生父母一方死亡,但其生父母或生父、生母有特殊困难不能抚养教育的未满14周岁的子女。如生父母重病、重残,无力抚养教育的子女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其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等。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贺子秋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可以被收养。
 
(二)李爸有无资格收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结合剧情来看,李爸只有李尖尖一个女儿,并且善良、顾家,经营一家小面馆,有能力负担起孩子的生活开支,也没有不良嗜好、疾病等,应当符合收养人的条件,有资格收养贺子秋。
 
(三)李爸和贺子秋之间是否形成收养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由于李爸和贺子秋之间并没有正式办理收养登记,所以双方之间并不是真正的收养法律关系。因此,李爸和贺子秋之间没有形成收养法律关系。
 
(四)既然没有形成真正的收养法律关系,那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1、1992年《收养法》实施之前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对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本意见于2019年7月20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载明,近来一些地方请示,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能否办理公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可见,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事实收养的效力曾被认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虽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但有证据证明双方以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亲友、群众公认或组织证明,法院认可事实收养关系。
 
2、1992年《收养法》实施后
1992年《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因此,1992年《收养法》实施后,针对不同收养情况,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规定“应当登记”,其实也没有从根本上否定事实收养的效力。
 
3、1999年修改后的《收养法》实施之后
1999年《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000年《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新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以登记为准。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协议或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公证时,应告知当事人有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规定并记录在卷,但已经登记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1999年4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收养法》,将“登记”修正为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后,彻底否定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同时,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关于收养的规定,也是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而该电视剧第一集的初始背景时间是1999年,即在《收养法》修改之后,因此李爸和贺子秋之间也不能认定为事实收养关系。
 
(五)未成年的贺子秋若造成他人损害,既无事实收养关系又无法律上的收养关系的李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认为,李爸与贺子秋既不是事实收养关系,又不是收养法律关系,未成年的贺子秋造成他人损害的,李爸没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实际发生这种情况时如何处理暂且不论)。赔偿责任应当由贺子秋真正的监护人承担,虽然剧中并未透露其监护人是谁,但我们可以了解一下民法典关于如何确定监护人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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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凌霄是否有义务赡养他的母亲?
剧中凌霄的母亲与凌霄的父亲离婚后便一走了之,声称将凌霄送给李尖尖,自此便再未尽到任何抚养义务。十几年后,凌霄的妈妈出车祸,凌霄舅舅便要求凌霄留在新加坡照顾母亲,凌霄到底有没有义务赡养曾经抛弃他的母亲?
 
(一)凌霄的妈妈有没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可见,在凌霄尚未成年、独立生活之前,凌霄的妈妈应当支付抚养费。如果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凌霄有权利要求其母亲支付抚养费。但是凌霄的妈妈在她离开的十几年里,并未支付凌霄任何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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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既然没有支付任何抚养费,凌霄还有没有义务赡养母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从法条可知,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也是法定的义务,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因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就主张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即便凌霄的母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凌霄还是需要赡养他的母亲。
 
三、李爸若想再婚,李尖尖可否干涉?
(一)李尖尖可否干涉李爸再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李尖尖当然不能干涉李爸再婚,并且不论李爸和谁再婚,李尖尖的赡养义务都不会终止。
 
(二)李爸和凌爸可以再婚组成新家庭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国现行法还不支持同性婚姻,因此李爸和凌爸不可以结婚。
《以家人之名》这部剧包含的法律问题远不止前文所述,值得大家深入、细致的再去挖掘,探讨。总之,愿每一个孩子都能收获一个温暖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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