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角 | 合伙人如何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作者:万浩中律师
合伙人应当如何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本文将区分个人合伙以及合伙企业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个人合伙
合伙人应以各自的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合伙企业来讲,并无任何前置程序或者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
案例:丁某与陶某某、陈某某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苏0205民初2620号
案件事实:
被告陶某某经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火锅店。该火锅店经营期间未申领经营执照,经营期间陶某某找案外人朱某某,要求向其店内供应食材,朱某某即介绍了原告丁某,丁某多次向该火锅店内供应食材。
上述火锅店由陶某某、陈某某及另外外号叫“阿杰”的三人合伙经营。该火锅店经营不久即关闭。丁某就其食材款因向陶某某、陈某某催要不到,曾求助于公安,最终仍没有催要到货款,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因火锅店系陶某某、陈某某、“阿杰”三人个人合伙开办,又因该合伙系有效合伙,故依照法律规定各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便没有营业执照,也不影响其责任承担。”
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并不以合伙财产无法偿清合伙债务为前提。建议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比例或者债务承担的比例,否则合伙债务应由合伙人平均分担,可能会造成承担更多债务的后果。
二、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相对于个人合伙来讲存在一个前提,即应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
案例:郭某某与张某、无锡市富德投资合伙企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7)苏02民终5137号
案件事实:
崇宁路77号2053号商铺登记在富德合伙名下。2014年7月2日,该房屋办理了抵押手续,抵押权人俞某某,债务履行期限2014年7月2日至2015年1月2日。2014年8月19日,郭某某与富德合伙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载明富德合伙将崇安区崇宁路77号二层53号商铺,出售给郭某某。
富德合伙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原为姚某某,2014年12月26日富德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由姚士平改为张健,2015年1月4日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由张健变更为蒋伟。2017年3月21日,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由蒋伟变更为王超。
截至2017年8月4日,涉案房屋上仍设立有抵押,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郭某某遂将富德合伙、蒋伟、张健、姚士平作为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富德合伙、蒋伟、张健、姚士平承担连带责任。郭某某、张某不付,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张健在入伙后即应对其入伙前富德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张健以涉案债务在其入伙前就已经存在为由,主张无需承担责任的意见,明显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债务履行顺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承担责任的顺序的确存在先后区别。”
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根据合伙性质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中,建议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方式,否则合伙债务应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出资比例无法确定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这里又引申出关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其他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债务承担规定需要注意:
1、新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新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退货人(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5、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规定: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规定: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