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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司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

 作者:陈召利、周伟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历时一个多月,我们团队通过对201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443篇公司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分析,完成了《201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司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总结公司纠纷案件的基本特征、热点问题与裁判规则,及时掌握最新的司法裁判动向,对公司纠纷进行更加准确地预判,更好地预防与处理公司法领域相关法律风险,指导法律实践。
 
 
21.公司发起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胡秋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上述规定并没有列举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但是董事负有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这是由董事的职能定位和公司资本的重要作用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上述规定的目的是赋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增资的监管、督促义务,从而保证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的股东负有的出资义务与公司增资时是相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的督促股东出资的义务也不应有所差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相互矛盾,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案例索引】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
在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同时,又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增资对应的股东权益归其所有,两个诉讼请求虽然是相互矛盾的,但股东提起的两个诉,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23.公司增资,股东履行增资义务后又抽逃出资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索引】郭忠河、张长天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76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
增资已履行法定程序,增资行为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予以公示,即便增资后抽逃出资,亦不影响增资行为的效力。
根据承诺,郭忠河仅是中天海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不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其对该1000万元增资存在的法律风险理应明知。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因素及对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保护,结合诚实信用原则,认定中天海公司第三次增资款1000万元所对应的股权应归属于张长天所有,并无不妥。即便该1000万元由郭忠河自有资金出资,亦不影响该增资款对应股权的归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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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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