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 华倩
在实务中,原被告双方往往就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一问题产生争议,而对于诉争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判断也将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重要影响。那么确认之诉的性质如何?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如何?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一 、确认之诉
(一)确认之诉的释义
确认之诉是民事诉讼中诉的一种,是当事人要求法院认定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的确认对象为法律关系,而非事实关系。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
(二)确认之诉的特点
1、确认之诉以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争议为基础。只有当事人双方对彼此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法律关系产生争议,才有确认之诉的必要,才能提起确认之诉。
2、确认之诉的目的只是谋求对一定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司法认定。确认之诉并不预先确定法院裁判内容的强制实现,而只是一种通过法律关系的“公权性”确定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3、法院对确认之诉的判决不伴有执行效力(但是给付之诉具有执行力)。对确认之诉来讲,它是专门通过对法律关系司法认定来谋求纠纷的解决,并不要求当事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设立目的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旨在督促权利人积极、及时地向相关义务人主张权利,进而尽快稳定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尊重现存法律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保障民事生活的和谐和安定。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首先,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最主要方式就是行使请求权,一方面,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请求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的债权请求权拒绝为给付,债权人可以债务人为被告,向国家裁判机关提出旨在获得某种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国家裁判机关根据该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债务人履行相应给付的裁判。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并非所有实体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包括部分债权请求权亦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总之一般而言,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比如确认亲子关系、请求离婚、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等都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2008年9月1日)中也指出,经过深入研究和反复论证,我们在对该问题进行规定时,采纳了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基于上文的分析可知,确认之诉行使的不是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参考案例1,在(2015)苏商再提字第00019号《杨日畅与镇江金山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庄登明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虽然杨日畅在出现应当转让股权的事由后书写了退出金山公司股权的说明,并在此后长达9年的时间未行使任何股东权利,表明杨日畅本人对其已不再是金山公司股东是明知的,但并不能当然得出其对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亦是明知,亦不能因杨日畅未及时查询金山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推定其应当知道该股权转让协议,且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杨日畅提起的是确认之诉,故二审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杨日畅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
参考案例2,在(2018)苏民申4976号《张元玲、吴志楠与张旭潮、苏州领创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中,江苏高院再审认为,“第四,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张旭潮诉请法院确认由张元玲、吴志楠持有的10万股权为张旭潮所有,属于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参考案例3,在(2016)浙民申3746号《徐文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尽管中石化浙江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距协议签订已近10年,但《补充协议》并未约定有效期和履行期,协议内容系确认股权归属,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参考案例4,在(2020)沪01民终6022号《李佩艳等与李宝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李佩艳等人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本案属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故对李佩艳等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无误,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