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角 | 只因发现了这个小细节,终本案件起死回生全款执行到位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 杨志浩、缪暴默
2019年8月,笔者作为江苏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诉请成都Y公司支付买卖合同货款。2019年11月,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于2019年12月出具了判决书,支持了江苏X公司要求成都Y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然而,判决书生效后,成都Y公司并未按照判决书向江苏X公司支付款项。于是,我们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依照判决书对成都Y公司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我们通过查询相关网站发现,成都Y公司由于各种失信行为诉讼案件大量爆发,其在2019年6月至今共有30余起民事开庭公告和60余起被起诉的立案信息,案件的事由主要为劳动纠纷和合同纠纷,案件金额累计逾千万。2020年3月,人民法院对成都Y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果然,由于被执行人成都Y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笔者的案件于2020年6月中止执行,俗称“终本”。
正当笔者与当事人一筹莫展之际,通过定期查询相关信息,我们发现:成都Y公司的工商信息自2018年起出现了较为频繁的变动,股权结构也进行了数次变更,且其股东上海Z股份公司也与成都Y公司几乎在同期一样呈现出诉讼案件集中爆发的态势。据此,我们产生了如下的怀疑:成都Y公司与股东上海Z股份公司很有可能自2018年起就发现了自身的经营风险,并极有可能通过工商变更和股权变更的手段试图为后续争讼爆发提前做“准备”。于是,我们即刻建议X公司委托成都当地律师前往Y公司注册地成都郊县调取了成都Y公司的工商内档,尝试着在其多次的工商变更过程中找到一些可供案件恢复执行的蛛丝马迹。
在翻阅了成都律师调取后寄送的Y公司工商内档后,我们发现其在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四次修改,主要修改的内容为:
通过对比,我们发现,上海Z公司和四川C公司几乎在我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通过股东会决议延长了股东的出资期限,上海Z公司和四川C公司的货币资产出资义务分别有3亿元和4.5亿元均由2018年12月31日底延长为2020年12月31日。
笔者认为,这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6条第(2)项:“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江苏X公司作为成都Y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以Y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Z公司和C公司作为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于是我们将相关证据和财产线索提交至人民法院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并追加Z公司和C公司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做出了裁定支持了我们的申请。Z公司和C公司在被追加被执行人后很快主动替Y公司履行了全部的付款义务,至此,本案款项全部执行到位。
关于本案,笔者总结如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公司层面:当公司出现重大诉讼风险时,公司高管和股东应当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规处理公司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合乎法理和情理的方式妥善处理纠纷;当公司确已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公司高管和股东也应当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合理适用关于公司重整、和解等程序。否则,恶意减资、延长出资期限、抽逃出资的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极易导致作茧自缚的后果。
律师层面:作为律师,在办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不要轻言放弃,要细心发现案件有用事实,更好地适用《民事诉讼法》《九民纪要》等相关规定,为当事人努力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