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崖大健康专栏 | 食品、药品宣传合规案例解读(一)——民事责任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 杨雅君、尤洁
一、问题发现
双十一临近,卖家蓄势待发,买家蠢蠢欲动。但是笔者观察到一场血拼后引起的诉讼纠纷不在少数。笔者通过检索案例进行分析,深究其背后的原因:绝大多数是因为生产销售者为了扩大销量而过度宣传、不实宣传,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给消费者造成了侵权损失引起的。从大力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尤其是在关乎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领域,生产销售企业更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文整理归纳了食、药领域生产销售者在宣传方面应该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这些规定而导致纠纷的裁判案例。
二、相关案例
案例1:俞某、山里人家农副产品经营部、恒康酒业公司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闽0304民初4033号
基本案情:山里人家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食品、农副产品。恒康酒业公司为生产厂家。2019年4月10日,俞某通过网络平台向山里人家经营部购买了“野狮酒”,瓶子包装标注的配料有肉苁蓉等中药材。俞某后发现该产品并没有肉苁蓉,遂要求退款并主张赔偿,致诉讼。诉讼期间,山里人家经营部、恒康酒业公司承认 “野狮酒”中没有添加肉苁蓉,标签上配料一栏中标识肉苁蓉属于标识错误,并已进行整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的“野狮酒”中没有添加肉苁蓉,其产品包装外的配料标识中误写了肉苁蓉,即包装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该行为已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向山里人家经营部、恒康酒业公司追究民事责任。
【律师解读】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延伸阅读:当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安全标准),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同时承担责任,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
案例2:王某与江苏迈尔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京0491民初6864号基本案情:2018年11月6日,王某购买了盖世健康食品公司的优澜美系列的蛋黄粉中老年保健食品共计10件。该产品宣传页面中称产品富含的卵磷脂和fortetropin的作用,适用于失眠等症状的特殊群体,属于保健品范畴。但宣传页面中显示涉案产品外包装盒上无保健食品标志。王某服用该产品一段时间后,发现并无涉案产品宣称的疗效。经询问,该涉案产品并非保健品,王某认为迈尔斯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虚假宣传,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保健食品也称为功能性食品,具有调节人体功能的作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适于特定人群适用。根据2016年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应当遵照严格的程序,尤其是对于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具有严格的要求,故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品质有较高的信赖。被告将“保健食品”字样用于商品名称,足以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另外,被告在涉案产品的宣传页面中提及涉案产品的功效及适宜人群包含了患有疾病的群体,间接宣传了涉案产品具有治疗功效。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其在经营过程中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退一赔三。
【律师解读】通过上述案例裁判结果来看,在关于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食、药领域,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在自身发展的同时时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仅是对收益的损失和自身发展的限制,更是对生命健康的不尊重。
相关法条: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