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崖大健康专栏 | 食品、药品宣传合规案例解读(二) ——行政责任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 杨雅君、尤洁
一、引言
食品、药品领域事关消费者生命健康、事关国计民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者违反合规宣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以此来确保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本文整理归纳了食、药领域生产经营者在宣传方面应该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这些规定而承担行政责任。
二、相关案例
案例:湖南新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5行初61号
【案情介绍】
朝阳区食药监局接到举报人举报,永辉超市销售的金浩茶籽玉米食用调和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至现场检查,发现案涉调和油外包装标签标注了茶籽的图形,且“茶籽油”的文字内容反复出现,特别强调了上述产品含有有价值的茶籽油,但上述产品未在标签上标注茶籽油及橄榄油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的规定。因此,朝阳区食药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105.6元;2、并处23000元罚款。湖南新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案涉产品的生产者,认为该处罚与其有利害关系,遂对该监管机构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标签的主体颜色分别采用了茶绿色或橄榄绿,标注了茶籽的图形,“茶籽”、“橄榄”的文字字号存在区别和多次出现,综合涉案产品标签的上述特征,被告认定涉案产品存在对“茶籽油”或“橄榄油”的特别强调并无不当,进而认定涉案产品标签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属认定事实清楚,朝阳区食药监局针对永辉超市存在的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经过合法程序调查确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适当。
【律师解读】
1、所谓“特别强调”,一般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此举目的是为了引起消费者对该配料或成分的关注,从而促使消费者购买该产品。但是特别强调的内容的实际含量必须真实,且必须要按照相关规定在标签进行明确标注。做到“标”里如一不仅是生产经营者要遵循的诚信原则,也是其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2、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的标签的合规要求:
《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的标签应标明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中,涉案产品有油茶籽油、橄榄油与菜籽油、玉米油、芝麻油等配料分别调制而成的食用油,其中油茶籽油和橄榄油的市场价格、营养价值通常高于纯菜籽油及玉米油,可以认定为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
3、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的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4、食品经营企业区别于生产企业的合规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本案中,永辉超市作为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延伸阅读】
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朝阳区食药监局认定了永辉超市存在两项违法行为,即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对此应区分认定。
关于永辉超市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制度违法行为的认定,系朝阳区食药监局针对永辉超市在销售环节未尽法定义务所确认的违法事实,并不涉及生产商湖南新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或涉案产品,亦未对湖南新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朝阳区食药监局基于此项违法事实对永辉超市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湖南新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关于永辉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朝阳区食药监局实质上直接认定了涉案产品的经营标签存在违法之处,对涉案产品的生产者有利害关系,因此湖南新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商对于直接涉及涉案产品的行政处罚行为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