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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崖大健康专栏 | 说说药企合规那点事——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责任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 杨雅君、尤洁

一、“假药”“劣药”的区别
“假药”、“劣药”傻傻分不清楚。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假药”就是用面粉搓成的药丸,“劣药”就是存放过保质期的药。对此,人们通过日常生活经验会有一定的理解,但是这种理解也是片面的。那么,究竟何为“假药”,又何为“劣药”呢?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对此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假药主要是药品的成分、功能名不副实,而劣药主要是成分含量、有效期等不符合药品标准。上述法条我们可以很明显发现,除了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理解到的情况外,国家为了保障老百姓生命健康方面的切身利益,对于定义为“假药”、“劣药”的情况作出了更为详尽周全的规定。可见国家对于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决心。因此,对于存在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事实的企业也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相关案例:禾昇医药涉嫌销售假药案
发文字号:(杭拱)市管稽罚处字〔2015〕48号
2015年10月27日,杭州市拱墅区市监局对禾昇医药经营的阿胶、鹿角胶、龟甲胶依法予以抽样。其中部分阿胶检测出牛皮源成分,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同时鹿角胶和龟甲胶也检测出牛皮源成分,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后市监局要求禾昇医药召回其销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禾昇医药抗辩称被抽样的三种胶类产品是2011年生产,当时执行的三胶检验方法是老标准,新的三胶补充检验项目批件是2012年5月出台并开始实施的,因此对于2012年5月以前生产的不符合补充检验方法的“三胶”产品,应不予行政处罚。
但杭州市拱墅区市监局认为,禾昇医药销售的产品的成分本质上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版),检验方法的提升并没有在本质上改变产品的定量或者定性判断。涉案三种产品中均检出牛皮成分,因此销售的涉案阿胶、鹿角胶、龟甲胶,应依法定性为假药。禾昇医药销售案涉阿胶、鹿角胶、龟甲胶构成了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
 
 
三、律师解读
1、关于“假药”的认定:
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更加关注药品实质要件,即药品成分和功能是否符合适应症和主治范围。(详情可参见《“假药”认定的前世今生》)“药品所含成份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因其本质与应有的成分、功能不一致,在《药品管理法》修订前后,始终都被认定为假药。
2、关于销售假药的行政责任:
《药品管理法》修定后,对于企业而言,罚金自原来的相当于货值金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至【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在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新增十年内不受理相应申请的行政措施。
同时,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处罚是【双罚制】,即既处罚企业,也处罚相关人员。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就处罚对象新增了【法定代表人】;新增了罚没的措施,即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更重要的是增加了限制自由的行政处罚,即可以对被处罚对象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具体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四、延伸阅读
1、医疗机构作为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2、对药企的相关建议:
(1)日常生产中,要注意合规生产,注重药品的成分及含量的质控。
(2)对于经市监部门抽查,检测定性为“假药”、“劣药”的药品,涉事药企一定要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主动召回已售药品,防止扩大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以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药企经市监部门定性为存在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违法事实,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后一定要积极履行行政责任,避免产生滞纳金等其他次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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