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法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共五章,总计49条。本法的实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和保障出口管制工作,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履行国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的制定过程遵循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维护安全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本法在制度设计上科学地采用了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为主线;以构建科学的出口管制管理体系为核心;以加大执法监督和惩处力度为保障;以提高企业预防违法意识为补充的合理架构。本法具有注重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立法前瞻性和开放性,更是充分加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树立了负责任大国形象。通过本法的实施势必能处理好严格管制与简政便民的关系,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真正将维护安全与经济发展相协调落实。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制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本条例先于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后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再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现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国长期坚持科技奖励制度,这是党和国家为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取的重要举措。伴随时代的变迁,科技的进步,结合我国的国情,对于将近年来科技奖励实践中探索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尤为迫切;对于进一步健全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制度势在必行。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第三次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应运而生。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科技奖励的评审职责、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内容;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方面。与此同时《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也在加紧步伐。通过全面贯彻执行《条例》规定,对科技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有非凡的促进作用。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为构建更加科学系统完备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法律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执法经验、整合完善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为基础制定的。并于2020年10月2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鉴于现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法律规定较为分散,部分条款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部分条款需要与总局相关规定加强衔接。因此,确有必要在总结执法经验、梳理整合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制定《规定》,以便构建更加科学系统完备的制度框架,为加强和改进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提供法治保障。总体看,《规定》的主要变化有十个方面:(一)强调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二)委托开展经营者集中审查。(三)明确审查实体性判断标准。(四)完善审查程序性规定。(五)完善变更或解除限制性条件的规定。(六)规范受托人工作制度。(七)明确违法实施集中的主要情形。(八)大幅压缩违法实施集中调查时间。(九)强化法律责任。(十)明确未达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的调查程序。通过《规定》相信会更好地规范和指导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促销活动日益普遍,促销手段日益多元,促销已是市场竞争中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但是事物总有两面性,促销带给经营者销量的同时,也伴随着市场的恶性竞争。例如:巨奖销售、虚假促销、不履行优惠承诺等等,各种不正当促销手段日益多发,影响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诚信经营者合法权益。因此,加强对促销行为的规范,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很有必要。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出台《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六章31条,分别为总则、促销行为一般规范、有奖销售行为规范、价格促销行为规范、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融合、细化多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明晰权利义务边界,结合新的形势变化对法律规定进行深化细化,有利于经营者遵循,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这部《规定》非常重要,将成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市场监管部门规范促销行为的重要指引。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制定《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医药代表进行定义并对其可以开展的学术推广等活动做出了说明,同时针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资质、行为作出明确的规范。通过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药代表进行备案,公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药代表失信和违法违规信息,发布通知公告、政策法规以及提供公共查询等手段,使得药品上市许可人和医药代表的行为有依据化、透明化,公开化。《办法》也为行业(学)协会等社会机构制订行业规范及其行为准则,建立监督机制、信用分级管理机制和联合奖惩措施起到了鼓励和引导作用。
江苏省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旨在严格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0日实施。
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本办法实施后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予教育行政执法权的组织通过各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教育部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行政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