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继红
发明创造类型 | 奖励标准 | 报酬标准 | |
自用 | 许可他人使用 | ||
发明专利 |
最低不少于3000元 |
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一次性报酬。 |
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 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实用新型专利 |
最低不少于1000元 |
||
外观设计专利 |
最低不少于1000元 |
从每年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给予报酬。 |
6、单位规定奖励和报酬标准低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最低标准是否有效?
答: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该规定明确了奖励报酬的约定优先原则,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才适当法定标准。(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粤民终2503号郑振华、河源富马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案)
需要提醒单位,约定优先原则也需要遵循合理性原则,即存在约定的合理性的问题,实践中也有单位因约定或单位规定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远远低于法定标准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因此,建议单位在制定相关奖励制度时可参考法定标准并结合单位自身情况来合理制定相关的奖励和报酬标准,避免差距过大而被认定为无效。
7、单位应该何时发放员工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
答:单位有约定或规定的按约定或单位规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规定的,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奖励;报酬是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按年支付或者参考法定标准一次性支付。
8、单位如何通过规章制度来规定员工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答:单位规章制度适用要符合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且向员工告知几方面要素。因此,至少需要符合以下几方面要求:
1)规章制度中明确区分员工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两部分内容;
2)明确规定奖励和报酬的发放方式、数额及比例;且标准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应过低;
3)避免对发放奖励或报酬附加不合理条件,如离职后不再发放职务发明奖励或报酬;
4)规章制度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向员工进行公示、告知。
附:相关规定
《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