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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缘求:单位解雇员工,工会如何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20201216日,无锡市总工会举办工会加强法律维权工作交流活动,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分别作工作交流,市劳动仲裁院、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领导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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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崖所周缘求律师作为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副团长,在会前提交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程序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评注与适用》的万字长文作为交流材料,并应邀在交流会上作主题为单位单方解雇员工,工会如何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的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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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针对司法实务中对通知工会程序形式化理解的主流观念以及工会职能被虚化的现状,周缘求律师明确指出,《工会法》第21条第2款、《劳动合同法》第43条关于单位单方解雇员工必须事先通知工会的规定,是《工会法》、《劳动法》规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暂行办法》、《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对工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的职权职责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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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单位单方解雇员工,通知工会到底有没有用?工会能否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并非没有法律武器,劳动法律监督并非没有抓手。为此,周缘求律师细致梳理了相关法律规定,详细罗列了工会对单位解雇员工进行劳动法律监督的10项措施,包括:要求单位陈述解雇理由、提供证据材料,现场调查约谈,向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为员工仲裁诉讼提供支持和帮助,纳入集体合同内容、工会直接提起维权仲裁诉讼,梳理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汇总报表分析、与相关部门会商协调,等等。因此,对于单位单方解雇员工的行为,工会完全可以发挥职责和作用,依法有效监督,积极有所作为,为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做出更大贡献。

周缘求律师的交流发言,为工会维权提供了新的理念和思路,获得了与会人士的好评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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