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从内容上看,总则编统领民法典各分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物权编关注作为民事主体重要财产权的物权,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合同编指向市场经济,对合同制度做出了具体的规范调整;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为我国首创,体现出对个体人格尊严的关注;婚姻家庭编为家庭内部关系提供指引,规定了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继承编解决了公民死亡后财富传承的问题,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侵权责任编注重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规定了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附则主要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这9部民事单行法之间的关系。
总体而言,《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并未发生实质性重大改变,仅仅是针对不适应现实情况的一小部分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属于小修。因此,与其说是“法典出,九法废”,更确切地说应当是“九法归一”,通过删、改、增等编纂方式将现行民事法律合并统一为《民法典》。
自即日起,《民法典》就正式生效了,其实大家对于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早已不陌生,因为在2020年下半年,各行各业就已经掀起过一波学习《民法典》的热潮,并且学习效果显著。往后的日子,愿大家更加深入的学习《民法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新修改的《国旗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新修改的《国徽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本次修改的亮点:
亮点一:增加宪法宣誓场所应当悬挂国旗、国徽的规定,有力彰显宪法宣誓仪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亮点二:修改国旗、国徽及其图案使用的禁止性规定,坚决反对和制止损害国旗、国徽尊严的行为。
1、国旗及其图案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
2、国徽及其图案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不得用于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不得用于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不得用于私人庆吊活动。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在《国徽法》规定的范围以外不得随意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
亮点三:修改升旗仪式的礼仪规范,丰富爱国主义教育内涵更大程度激发中华儿女的爱国热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以下简称《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退役军人保障法》共10章,85条,主要内容包括十一部分:一是明确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和工作体制;二是规范移交接收工作机制;三是明确分类安置方式和保障措施;四是完善退役军人安置配套制度;五是创新教育培训举措;六是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措施;七是加大优待帮扶力度;八是强化褒扬激励制度功能;九是加强服务保障能力建设;十是规范监督管理工作;十一是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配套。
值得关注的是,《退役军人保障法》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还作出了八项特殊优待对规定:一是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二是参战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对其随迁子女转学、入学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编入地方志;三是专门规定了供养安置方式,以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四是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五是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六是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七是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八是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下一步,要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要求,继续做好配套法规政策制定和清理工作。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扎实做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让全社会了解法律和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好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四、《化妆品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新的《条例》在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方面有了更加具体的措施和制度,具体体现为:
1、重典治乱。新《条例》对各类违法行为都加大了处罚力度,综合运用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对涉及质量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设置了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的30倍罚款,应该说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对违规违法者来说,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2、过罚相当。《条例》细化了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照“有过必有罚”、“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新《条例》用了18条4188个字,近全文三分之一的篇幅对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与原《卫生监督条例》9条的法律责任相比增加了一倍。同时也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了经营者有条件免责的条款要求。
3、处罚到人。对严重违法的单位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都处以罚额,在一定期限,有时甚至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这在过去是没有的。
当然,《条例》在鼓励产业发展方面也有新的规定:
新《条例》改进了化妆品产品和原料管理制度,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具有较高风险的化妆品新原料和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的新原料和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减少了审批事项,科学的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了监管的效能。
另外,严格实行了告知性的备案,优化了产品上市流程,加快了产品的上市速度。同时,也加强了化妆品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产品备案可全面的在线上办理,为企业提供了便利。
新的《条例》还提出了鼓励创新的条款,让生产经营的主体在自我约束的同时利用激励机制不断提升现有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追求更高的标准,提高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形成良性循环,体现了风险防控和创新不相悖的立制理念。
总之,《条例》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鼓励行业创新”、“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守质量安全底线”、“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要点,为守法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制定,对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政府储备安全,提升储备调控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进行全面修订,共7章53条,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着重就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轮换、动用及其管理进行规范和制度设计,明确政府储备粮主要用于调节区域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2、关于管理体制。《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3、关于政策支持。《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推进地方政府储备粮集中规模储存,支持仓储物流设施的规模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4、关于计划管理。《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实施计划管理,省政府制定、下达的储备粮计划包括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品种结构、质量要求等内容,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方案由粮食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关于储存安全。《办法》明确公开竞争择优选择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应当满足保证储备安全的仓(罐)容规模、设施设备、专业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基本要求,不得租仓储存。
6、关于轮换制度。《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包括轮换数量(品种)、质量、地点(库点)等内容,由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明确实行均衡轮换,优先安排轮换库存中储存时间较长或者出现不宜存情况的储备粮,主要采用同品种、同地点轮换,轮换交易方式符合国家要求。
7、关于动用程序。《办法》明确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储备粮分级动用措施纳入本级粮食应急预案,明确动用权限、触发条件、动用程序和方式等内容。
8、关于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省政府应当健全政府储备粮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对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情况开展评估检查。明确对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对承储企业违约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