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English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务资讯

云崖大健康专栏 | 关于《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试行)》的解读(附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表)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 尤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领域事关消费者生命健康、事关国计民生,食品安全的源头在于食品安全生产企业能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范要求,合法合规生产。为进一步落实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了《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一大亮点是将零散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系统梳理、整合成体系,使之成为一套健全的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那么《规定》是从哪些方面对食品生产安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呢?

首先,明确一下《规定》规范的对象包括哪些企业?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

《规定》从哪些方面细化并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

第一,明确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及制度

第二,明确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与生产环境条件相适应的要求

第三,明确了原辅料进货查验及储存的要求

第四,明确了生产过程的控制要求

第五,明确了产品检验及留样的要求

第六,明确了成品驻存和交付控制的要求

第七,完善不合格管理、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追溯体系

第八,指导规范了广告与入网交易

第九,建立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

可以看出,通过设立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及制度,明确、细化食品生产前、中、后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人员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的要求和参照标准,使得在落实层面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

与此同时,在食品上市环节中的召回处理、广告与入网交易,以及日常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方面也给到明确指导。从现实情况来看,相对于食品生产前、中、后的各个环节来说,食品生产者容易忽视食品上市环节和日常安全自查与报告环节。因此,这也是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中予以明确强调的重要方面,也是此次《规定》的另一大亮点。

 

关于食品召回处理

1、对什么样的食品召回?

第一,以下情形必须召回:

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2)食品的标签标示、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存在必须召回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食品召回办法》的要求需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召回的食品做好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

第二,标签、标识存在瑕疵,但不存在虚假内容、不会误导消费者,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2、确定需召回的食品应当如何处理?

第一,一般对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应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但是属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第二,属于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和处理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当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留存相应信息记录和凭证,有效期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3、在召回时已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如何处理?

事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关于广告与入网交易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省市场监管局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当下充斥着各种第三方网络销售平台,有的食品生产企业甚至自己建立网站进行交易。现实中因为网络渠道销售食品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因此,《规定》在这方面加以明确规范。

1、使用网络渠道的准入条件

不管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还是自建网站,只要在这些渠道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企业首先都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的类别范围进行销售。

2、入网食品生产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此外,针对入网销售特殊食品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第三,保存食品交易信息和保证入网食品生产企业在网上刊载的各项信息与标签标示、备案信息、功能作用等一致。

3、 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企业特别注意事项

第一,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所在设区市有关规定将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文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内容向负责备案工作的市场监管局进行备案。

第二,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关于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

在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管理中关于食品安全的自查与报告十分重要,它不仅是食品生产企业的一项管理措施,也可以通过自查与报告手段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食品安全自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组织实施。分为常规自查和专项自查。常规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生产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管理制度等执行情况开展的全面检查;专项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生产过程中持续有效保持某许可条件,或者根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信息,或者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等情形,对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管理制度等方面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1、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一)发现存在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和食品安全问题的;(二)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反映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三)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五)抽检监测不合格或被约谈告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六)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保障的;(七)生产企业认为需要自查的;(八)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的;(九)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需要专项自查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情形外,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进行常规自查,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生产企业的有关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食品标签标识、不合格品、回收食品、废弃油脂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等;(二)食品生产企业对常规自查发现问题的评价及整改情况;(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查内容还应当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需要自查的其他内容。

常规自查的频率应按:(一)风险等级为A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自查1次;(二)风险等级为C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自查2次。此外,季节性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季内尽快完成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2、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应如何处理?

应当区分是否有食品安全事故有潜在风险:第一种情况,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但没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第二种情况,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针对第一种情况,应当分析原因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如实记录。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整改时间。

针对第二种情况,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部门报告。

3、完成自查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一个月内向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部门提交《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或者《江苏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企业本年度的所有常规自查和专项自查表原则上应当于该年1130日前提交完毕。

同时应当将自查形成的有关材料纳入档案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在此需要食品生产企业格外关注的是: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制度,未认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不如实记录报告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据悉,接下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和贯彻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落实督导。与此同时还将开发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平台,以此来确保《规定》进一步落实。

 

附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表

 

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

 

企业名称:(盖公章)                                     生产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                                        自查时间:     年    月    日

自查种类:□常规自查  □专项自查                           

 

自查项目

序号

自查内容

是否合规

自查问题记录和证明材料

1.自查组织实施情况

1.1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自查方案。

□是 □否 □不适用

 

2.企业资质变化情况

*2.1

生产许可证上的生产者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是 □否 □不适用

 

*2.2

实际生产场所、生产的食品与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或相符。

□是 □否 □不适用

 

*2.3

工艺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施设备、食品类别及同一类别内事项、外设仓库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已向生产许可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或报告。

□是 □否 □不适用

 

3.生产环境条件

 

3.1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是 □否 □不适用

 

*3.2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是 □否 □不适用

 

*3.3

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是 □否 □不适用

 

3.4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是 □否 □不适用

 

3.5

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是 □否 □不适用

 

3.6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是 □否 □不适用

 

3.7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是 □否 □不适用

 

4.进货查验结果
  注:检查原辅料仓库。

*4.1

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检验记录。

□是 □否 □不适用

 

*4.2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是 □否 □不适用

 

4.3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是 □否 □不适用

 

5.生产过程控制

 

5.1

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

□是 □否 □不适用

 

*5.2

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是 □否 □不适用

 

*5.3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是 □否 □不适用

 

*5.4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是 □否 □不适用

 

*5.5

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是 □否 □不适用

 

5.6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是 □否 □不适用

 

*5.7

未发现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是 □否 □不适用

 

*5.8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

□是 □否 □不适用

 

*5.9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是 □否 □不适用

 

5.10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是 □否 □不适用

 

5.11

未发现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是 □否 □不适用

 

5.12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是 □否 □不适用

 

5.13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是 □否 □不适用

 

*5.14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是 □否 □不适用

 

5.15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是 □否 □不适用

 

6.产品检验结果
  
 

6.1

企业自检的,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

□是 □否 □不适用

 

6.2

不能自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是 □否 □不适用

 

*6.3

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进行检验。

□是 □否 □不适用

 

*6.4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是 □否 □不适用

 

6.5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是 □否 □不适用

 

7.贮存及交付控制
  注:有冷链要求的产品必须检查冷链情况。

 

*7.1

原辅料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是 □否 □不适用

 

*7.2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是 □否 □不适用

 

7.3

不合格品、召回食品、回收食品应在划定区域存放。

□是 □否 □不适用

 

7.4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仓储、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是 □否 □不适用

 

7.5

仓库温湿度应符合要求。

□是 □否 □不适用

 

7.6

有销售台账,台账记录真实、完整。

□是 □否 □不适用

 

7.7

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是 □否 □不适用

 

8.食品标签标识符合情况

 

8.1

标签上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符合要求。

□是 □否 □不适用

 

8.2

标签上标识的成分或配料表符合要求。

□是 □否 □不适用

 

8.3

标签上标识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符合要求。

□是 □否 □不适用

 

8.4

标签上标识的保质期符合要求。

□是 □否 □不适用

 

8.5

标签上标识的产品标准代号符合要求。

□是 □否 □不适用

 

8.6

标签上标识的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是 □否 □不适用

 

8.7

标签上标识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符合要求。

□是 □否 □不适用

 

8.8

标签上生产许可证编号。

□是 □否 □不适用

 

8.9

委托加工食品标识符合要求

□是 □否 □不适用

 

8.10

标签上标识的营养标签符合要求。

□是 □否 □不适用

 

8.11

标签标识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是 □否 □不适用

 

9.不合格品、回收食品、废弃油脂管理和食品召回

 

9.1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是 □否 □不适用

 

*9.2

建立和保存回收食品的处置记录。

□是 □否 □不适用

 

9.3

建立和保存废弃油脂的处置记录。

□是 □否 □不适用

 

*9.4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

□是 □否 □不适用

 

*9.5

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是 □否 □不适用

 

*9.6

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是 □否 □不适用

 

10.从业人员管理

 

10.1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

□是 □否 □不适用

 

10.2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是 □否 □不适用

 

*10.3

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是 □否 □不适用

 

10.4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是 □否 □不适用

 

*10.5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是 □否 □不适用

 

10.6

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是 □否 □不适用

 

11.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1.1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是 □否 □不适用

 

11.2

有按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是 □否 □不适用

 

*11.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是 □否 □不适用

 

12.广告与入网交易管理

*12.1

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未含有虚假内容,未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是 □否 □不适用

 

*12.2

未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是 □否 □不适用

 

12.3

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件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十日内更新。

□是 □否 □不适用

 

12.4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负责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变化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是 □否 □不适用

 

*12.5

网络交易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是 □否 □不适用

 

12.6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交易信息,有记录并保存,保存时间在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大于2年。

□是 □否 □不适用

 

*12.7

入网食品生产者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一致。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未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了说明和提示。

□是 □否 □不适用

 

13.其他

13.1

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需要自查的其他内容。比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是 □否 □不适用

 

 

自查评价

自查评价

□符合    □基本符合,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不符合,立即停产,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整改措施

(按问题序号逐条填写,可另附页)

项目

序号

整改措施

验收情况

 

 

 

 

 

 

 

 

 

 

 

 

 

 

 

 

 

 

 

 

 

 

 

 

 

 

 

 

 

 

 

 

 

 

 

 

 

 

 

 

 

 

 

 

 

 

 

 

自查报告

 

_______年,我公司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七条要求,应至少进行____次常规自查(专项自查次数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要求按需进行)。现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进行了本年度第____次食品安全□常规自查  □专项自查(符合规定第六十五条第    项情形:             )。现将本次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及分析(本次自查发现问题个数及问题描述,逐条分析问题产生的可能原因);

 

 

 

 

二、整改情况(整改完成情况描述,未完成的说明原因);

 

 

 

 

 

 

三、截止到目前,公司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包括食品生产许可换发证变更等情况、接受监管部门日常、飞行、体系、第三方等监督检查和约谈次数及结果、产品抽检及结果、产品召回和投诉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委托与受委托生产情况等重要情况)

 

 

 

 

四、截止到目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情况(如有发现,请说明风险因素、报告时间及处置情况等)

 

 

 

自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代表和其授权的管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验收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代表和其授权的管理人员验收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说明:

1.上表中打*号的为重点项,其他为一般项。自查中未发现问题的,结果判定为符合。小于8项一般项存在问题的,结果判定为基本符合。大于8项一般项或一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的,结果判定为不符合。

2.自查问题记录和证明材料栏,应当填写针对自查内容查出的问题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表格不够的可以附页并标明对应内容所在项目及序号。

3.本表格一式三份,在完成自查的一个月内一份交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部门,一份入《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栏》予以公示,一份企业存档。若自查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产,并向所在地日常监管部门报告。

4.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西路777号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心A3幢21层
电话:0510-82859168 传真:0510-82859161
邮件:yunya@yunya.com.cn 邮编:214072

页面版权所有: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18 Jiang su Yun Ya Law Fir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编号:苏ICP备11035178号 网站建设:定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