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 张继红
公报案例:蔡玉龙与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20年第3辑 (总第69辑)
(2020)参阅案例16号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还应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致使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的,损害了劳动者再就业权益,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蔡玉龙于2014年2月24日入职金中建公司。
2014年10月,金中建公司投标南京市江宁区紫金(麒麟)科技创业社区首期启动区A区5、6号楼幕墙工程,任命蔡玉龙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
2015年1月20日,金中建公司根据建筑行业的相关规定,将蔡玉龙的一级建造师证暂押在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2014年2月15日、5月29日,蔡玉龙分别将其档案、就业证、一级建造师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高工证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执业资格证交给金中建公司人力资源部。
2015年3月28日,蔡玉龙“因个人事业发展机会的需要”,向金中建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015年4月28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离职前12个月,蔡玉龙的月平均工资为13975元。
2015年11月30日,诉讼过程中,金中建公司将蔡玉龙的高工证(任职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证书执业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当庭归还蔡玉龙。
【劳动者主张赔偿金额】
蔡玉龙诉请要求金中建公司支付因拖延归还证件不办理离职手续,致其无法找到工作的损失82500元(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10月28日止,按1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
【争议焦点】
1、 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未及时归还劳动者的相关资质证书,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 用人单位如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观点】
1、 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后,金中建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蔡玉龙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在合理期限内积极为蔡玉龙办理相关证件的转出手续,金中建公司至2015年11月30日才将相关证件退还给蔡玉龙,超出了合理期限。金中建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致使蔡玉龙无法就业导致蔡玉龙产生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赔偿标准,法院酌定为按照蔡玉龙在金中建公司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3975元,计算期间酌定为4个月55900元。故对蔡玉龙主张金中建公司支付因拖延归还证件不办理离职手续,致其无法找到工作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金中建公司支付蔡玉龙未办理离职手续而造成的损失55900元。
【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为劳动者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归还劳动者相关证件材料,这些均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但实践中,这一条规定并未引起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有的用人单位只注意要求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而未及时开具解除或终止证明,甚至有的用人单位故意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证件材料。殊不知,这样做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和隐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很多单位并不知道有此规定,有的即便知道也报有侥幸心里,认为劳动者对于损失很难举证,所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并不大。现实中确有一些案件,因为劳动者举证困难、无法证明损失,从而导致败诉,但此种情况多为劳动者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不强而导致。从多数劳动者索赔成功的案例可知,只要新的单位以劳动者不能提供原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为由拒绝录用的,劳动者拒此向原单位索赔多被支持。
关于员工主张赔偿损失的标准,法院通常参照新单位给出的工资标准或在原单位的工资标准,并结合用人单位实际延期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酌情判赔适当月数的工资收入损失,一般酌定月数为3至6个月。
本公报案例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用人单位应当重视离职人员的管理工作,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及时出具相关证明、及时进行工作交接,及时返还劳动者的相关证件,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同时更应做到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材料的有效送达。建议最好采用当面签收,如当面签收困难的,可视情况采用邮寄送达、电话或短信通知等方式并保留送达证据,避免因送达不当导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