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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 | 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七大变化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 张继红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配套的司法解释也于元旦前后陆续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司法解释将共45条,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进行融合汇总,结合《民法典》规定进行修改调整。主要修改调整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删除了原司法解释一中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合同无效,法院可以收缴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规定。该项修改应是配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结算从原来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修改为以“折价补偿”相对应。折价补偿一般理解应为成本费用,已无利润,也就不存在非法所得。

二、删除了原司法解释一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结算的内容。该部分内容被吸收进《民法典》,民法典条文表述更严谨,将原来的无效合同“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修改为以“折价补偿”作为处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在原“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础上增加“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删除了原司法解释一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内容,该条款主要为确定该类纠纷的管辖问题,相关内容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中已有规定。

五、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新司法解释中未有体现,对于该类情形以后如何处理存疑。

六、新司法解释就装饰装修承包人请求优先受偿的,增加了“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限制性条款,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留下了空间。同时删除了“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的限制,是否意味着不再区分所有权人,统一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七、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修改为18个月,该项修改内容是新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新旧条文对比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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