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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 | 强制执行中的“一字之差,千里之谬”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 程阳

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会遇到需要“撤销执行申请”和“撤回执行申请”的情况,这两个概念非常接近,容易造成混淆,那两者的法律意义是否相同,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又有何差异?

仅从文义来看,撤销执行申请和撤回执行申请仅有一字之差,且两者均有向法院提出不予继续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结束执行程序的意思。但是撤销有从根本上消除的意思,参照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效果来理解,撤销应当是具备溯及力的,被撤销的行为视为从根本上没有发生,所以在撤销执行申请后,也应该视为从未申请过执行。而撤回执行申请,则不具备溯及力,当事人也只是现时地撤回执行申请,从撤回之时结束执行程序。所以两者虽然意思接近,但法律意义截然不同。

一、两者适用前提存在差异

从法律法规中涉及两者的规定来看:

关于撤销执行申请,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而关于撤回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提及,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提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能看出,在执行程序上,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或者撤回执行申请后,都将导致执行程序的终结。但是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当事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需要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前提,而对于撤销执行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只能选择撤回执行申请来终结执行,而撤销执行申请的适用则更为宽泛,把放弃申请执行作为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所以并没有过多的条件限制。

二、在终结执行后是否可以恢复执行?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撤销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并不能要求恢复原先的执行程序,而只能通过再次申请执行启动新的执行程序,同时还需要注意,再次申请执行亦要受到二年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这里二年的起算点应当是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当事人此前的申请执行行为并不能达到中断执行时效的效果。

而在撤回执行申请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相当于申请执行人拥有了选择权,当然,选择恢复执行还是另行起诉,就完全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和原生效判决法律文书哪个对申请人更有利来确定了。而在执行时效问题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虽然也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但是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撤销执行申请和撤回执行申请在程序上法院都将以终结执行裁定结案,但是,基于撤回执行申请是建立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基础上,被执行人的义务并未完全履行完毕,那么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权益,防止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司法解释在恢复执行和中断执行时效的方面都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律师建议:

在执行程序中,选择撤销执行申请对于申请人来说风险更大,当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合意后,尽量要通过书面形式制作和解协议,并提交执行法官,记入执行笔录后选择撤回执行申请。如果出于各种特殊原因不得不选择撤销执行申请的,那么申请人应当在终结执行后加强关注时效情况,及时通过提出履行请求等法定形式中断执行时效,以确保在执行时效期间内能够再次申请执行,使自身利益能够得到司法强制力的保护。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百二十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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