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 冯石
【案例分析】用人单位提供落户、汽车、住房或现金等特殊福利待遇能否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基本案情】
某员工于2018年7月18日入职爱奇艺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自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止。
2018年7月13日爱奇艺公司(甲方)与员工(乙方)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载明:“甲乙双方就乙方申请甲方为其办理北京市户口一事,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合意:一、因甲方享有非京籍员工落户北京的指标,乙方符合非京籍员工落户北京政策的初步要求,乙方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北京市,甲方同意使用甲方的北京市户口落户指标为乙方办理落户事宜……二、由于北京市户口落户指标为甲方十分重要的稀缺资源,甲方为乙方办理北京市户籍会占用甲方的重要稀缺资源,甲方也会为此付出很大的代价、时间成本及人力,因此,乙方自愿承诺将不间断地在甲方工作5年(以下简称服务期,服务期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开始计算)……六、如乙方在服务期内自行提出辞职、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等原因停止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自愿依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承诺向甲方支付如下补偿金:乙方知晓计算甲方为乙方办理北京市户籍的资源价值和其他隐性投入的具体金额比较困难,因此同意事先确定一个补偿金标准是公平合理的,补偿金标准为人民币50000元乘以未服务年限,未满一年的按月计算。”
2019年12月员工的户籍进京手续由爱奇艺公司办理完成。2020年2月28日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工作至2020年3月27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争议焦点】
前述协议第六条约定“补偿金”的性质如何认定?
【公司方观点】
爱奇艺公司主张系提前约定的损失,因北京市户籍指标数量非常稀缺,在招聘市场上有很大的价值,对公司而言隐藏价值很高,若员工提前离职,必然给公司造成实际的巨大经济损失。此外,政府部门给予大型企业落户指标名额,是为了留住人才,员工提前离职的示范效应,会对公司招聘人员的稳定有不利影响,导致产生间接的经济损失。基于该种考虑,其公司在提供户籍指标时与员工商议事先确定公平合理的标准,员工当时亦知晓该标准,系双方提前约定的损失赔偿标准。
【员工方观点】
员工方则主张系违约金,并非提前约定的损失,该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其一,员工与爱奇艺公司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协议中约定爱奇艺公司为员工办理户籍进京手续并付出代价与成本,员工应在爱奇艺公司服务满五年,上述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均确认协议系自愿签订,爱奇艺公司亦履行协议约定为员工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员工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须承担其签字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其二,针对双方对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补偿金”条款的性质产生的不同理解,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中明确载明“乙方知晓计算爱奇艺公司为彭博办理北京市户籍的资源价值和其他隐性投入的具体金额比较困难,因此同意事先确定一个补偿金标准是公平合理的”,可见系对爱奇艺公司办理落户手续中付出投入的补偿,在措辞与文意上不存在歧义,属于损失赔偿条款,并非员工主张的违约金条款,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其三,依据爱奇艺公司为员工办理户籍进京手续之时的社会现状,户籍进京指标具备稀缺性及吸引力。考虑到以下因素:1. 员工明知其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在户籍进京手续办理完成两个月后即提出辞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 彼时员工尚未履行满服务期,其辞职行为势必给爱奇艺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且导致爱奇艺公司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所付出的人力与费用无法实现目的。另结合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及实际损失情况,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员工应向爱奇艺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员工与爱奇艺公司在《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中约定爱奇艺公司为员工办理户籍进京手续并付出代价与成本,员工承诺在爱奇艺公司服务满5年,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自愿公平原则。员工在知晓北京市户口落户指标为重要的稀缺资源,亦知晓其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在户籍进京手续办理完成两个月后即提出辞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爱奇艺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等方面带来一定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员工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及爱奇艺公司实际损失情况,酌定员工向爱奇艺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并无不当。
【扩展问题】
1. 用人单位提供落户、汽车、住房或现金等特殊福利待遇能否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虽然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但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就提供特殊福利待遇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提供落户、汽车、住房或现金等特殊福利待遇其目的是为了吸引并稳住劳动者,用人单位愿意额外提供特殊的福利待遇,作为对价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承担服务期的约束。
2. 用人单位提供特殊福利待遇能否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提供特殊福利待遇并不属于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3. 如劳动者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如何对劳动者进行约束?
用人单位提供特殊福利待遇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支付金额明确或支付成本可计算的特殊福利待遇,如车辆,房产,现金;一类是支付成本无法计算的特殊福利待遇,如落户成本。
针对第一类特殊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可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服务期,应当返还未履行部分所对应的金额。针对第二类特殊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可在协议中约定劳动者提前离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可能存在的或可以预期的损失,尽量约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损失赔偿标准或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