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是进入新时代以后对刑法做的又一次重要的修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贯彻实施。修正案根据生活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群众的这种关切给予积极的回应。比如说大家普遍关注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这次刑事责任年龄修正案,没有把最低刑事年龄从14岁普遍降低到12岁,而是通过设置严格的条件严格的程序,对特别严重的犯罪进行个别调整,其中,这个特别的严格的程序就是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进行追溯核准,那么只有经过了这一道严格的程序方能对这个年龄段的犯罪行为进行追溯、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修正案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追加了一个新的犯罪,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性侵犯罪,修改了猥亵儿童罪与奸淫幼女罪。修正案对人民群众特别关注的生命安全保障的问题做了相应的调整,比如,高空抛物罪,保护人民的头顶安全;妨碍安全驾驶罪,保护人民的出行安全;增加了冒名顶替罪,保护人民前途安全;修订法案还涉及到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犯罪的修改。这次刑法修正案及时总结了我们国家关于疫情防控当中取得的实践经验与做法,对刑法的相关条文,做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从而保证我们的疫情防控工作能够在法制化的轨道上持续推进。对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疫情)防控预防措施,情节严重的视为犯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多项内容对化工园区、化工厂有了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组织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十三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预先核准”为核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因此,为降低业开办成本,提高企业开办便利性,更大激发市场力提供制度保障,有必要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进行全面修订。故2020年12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第734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4日,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八章,分别是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临床使用管理、保障维护管理、使用安全事件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十一条。《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中的有效经验上升为部门规章,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有效,结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办法。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005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许多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和法律政策要求,需要及时修改。2019年以来,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方面对其进行修订,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出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为保护广大承包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不是限制流转、捆住守法遵规经营主体的手脚。在要求地方建立健全准入监管制度的同时,新《办法》也明确要求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运行规则,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引导和促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六、《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于2021年01月22日联合印发《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行为进行规范。该《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该《办法》办法严格对接了国家相关要求,对散落于不同时代文件中的政策进行系统梳理,从中归纳出了11种可以补缴的情形。使得可以补缴的情形和条件一目了然,便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对号入座,切实增强了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能否补缴、何时可以补缴,必须根据当时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各地贯彻落实时间、本人当时所在单位性质、本人当时身份性质并结合本人档案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