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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实施后,江苏省伤残赔偿标准如何适用?

一表知晓:江苏省人身损害类案件残疾赔偿金(文末附送)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 张继红

一、原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标准

根据原200312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原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而且原司法解释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为单独的赔偿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5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9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8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标准

20107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项目,并无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也没有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进行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实践中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仍是延用原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同命同价”试点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来,关于同命同价的讨论也从未停息,最高院多次表示城乡标准统一不能搞一刀切,需要循序渐进的进行。20194月份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体系的意见》第17点中再次明确提出,要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再次将“同命同价”提上了议事日程。

20199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签发了法明传(2019)第513号文件《关于开展授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根据各地情况在年内完成城乡标准统一的试点统一工作。

20194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在这大背景下,多地高院、中院相继发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主要观点是对人身损害案件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四、江苏省人身损害案件“同命同价”赔偿新标准

2020320日,江苏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对人身损害类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进行重新规定。

根据该实施方案,江苏省内人身损害类案件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时不再区分城镇农村,采用统一计算公式、统一计算标准,同命同价!另外,实施方案中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和标准与原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有很大不同,计算出来的赔偿金金额有一定幅度的提升。

该实施方案还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总体来看,相当于增加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金额,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单独项目,该方案除了城乡统一标准,其他与原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相比,赔偿总额上无较大差别。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1)残疾赔偿金: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计算公式为: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五、民法典出台后,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并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111日正式实施,新司法解释并未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方式进行修改,但是将原司法解释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计入了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中,也就是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属于单独赔偿的项目,而是包含在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中,仅需要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与原司法解释相比新司法解释实际上减少了一项赔偿项目,从而也导致赔偿总额的减少。江苏省2020年公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与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是不同的,那么,是否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新旧规定之间的冲突?应该如何适用呢?

 

新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目前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标准

小编还在思考纠结,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实施后,江苏省关于人身损害案件赔偿金如何适用的问题,20211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就发布了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0年度)的通知(苏高法电[2021]59号),据此理解,目前在江苏省范围内人身损害类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仍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执行,相比之下,江苏省的赔偿标准要比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标准对受害人一方更为有利。

 

小编福利奉送:

一表知晓:江苏省人身损害类案件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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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自行整理,仅供参考,如有误差请见谅)

说明:

一、目前江苏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

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

注: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江苏省计算残疾赔偿金的相关数据

1. 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

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1948元,经营净收入为5386元;

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3836元,经营净收入为5636元;


          2020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4657元,经营净收入为5703元。

 

2. 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5007元;

  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697元;

  2020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225元。

 

3. 全省平均负担系数

 2018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78

 2019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78

    2020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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