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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崖大健康专栏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之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 杨雅君、尤洁

近日,笔者关注到一则外卖平台被行政处罚的案例:

“饿了么”经营主体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济南公司”)未严格履行平台责任,未对曹某(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以20万元罚款;未公示王某(济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量化分级信息,鉴于市场监管部门已就其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违法行为给予过警告的行政处罚,因此此次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其3万元罚款。经综合裁量,对拉扎斯济南公司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案例是查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平台责任的典型案例。笔者通过大数据检索,近年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因履责问题被处罚的并不在少数,主要是因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合规经营意识跟不上外卖行业的迅速发展。

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旨在落实商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送餐人员等各方责任与义务。本文将主要讨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

 

一、备案责任义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备案,将由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配合监管部门监督和预防的责任义务

第一,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二,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值得注意的是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1)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2)还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五,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六,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

第七,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同时,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需要注意的是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九,(1)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2)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在上述责任与义务中,监管部们对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不同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依据也有所不同。针对上述第一、二、三(2)、四、五、七、八、九(1)、十项责任义务,如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违反,则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的规定适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针对上述第六项责任义务,如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违反,则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适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针对上述第三项(1)、第九项(2)责任义务,如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违反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监管部们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同时,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互联网+的概念下,人们与网络餐饮市场日益紧密,在外卖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网络餐饮市场规范发展直接影响人们“舌尖上的安全”,但是网络不是不法之地,外卖平台更不是“吃瓜群众”,在加强食品安全的责任义务上,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自身合法合规经营,配合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和防护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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