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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如何申请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案例导入

2020年4月10日,徐某经医院诊治,被诊断为脑萎缩、脑梗死后遗症、老年性痴呆等,现预认定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应该怎么操作?


二、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资格的人,从法律上来说,目前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三、谁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可见,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徐某的近亲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因此,本案中有权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包括徐某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徐某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其具体范围无法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而言,对于《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被申请人本人的近亲属、债权债务人等。在具体案件中,这些主体是否都有资格向法院提出申请,也要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认定利害关系人是否是适格的申请主体,需要看被申请人本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对其是否有重要意义或者影响。例如,徐某的债务人如果不是为了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也不得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有关组织

有关组织的范围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这些组织往往具有向法院申请认定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意愿、能力或者条件。其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是分别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残疾人权益的组织;一些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也致力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这些组织具有保护相关辨识能力不足的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愿、能力。学校、医疗机构往往能及时发现了解学生、患者的智力、精神健康现状,具备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条件,在有些情况下,也具有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意愿。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负责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工作,由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其部门职责。


四、谁可以做徐某的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

综上,原则上由申请人之外的徐某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近亲属的,法院可以指定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该代理人同时需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还是无法确定代理人的,由徐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五、具体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因此,认定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向徐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而徐某的住所地可以使用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文件来证明。


六、法院审理时适用什么程序?审限是多久?可不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应当适用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因此,原则上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三十天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因此,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提起上诉。


七、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有哪些?立案时至少应当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证据材料一般为医院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书等,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老年痴呆、偏瘫等,且达到不能辨认自己意志的程度。

除此之外,立案时还应当提供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户籍资料、亲属关系证明等,基层法院可能还会对被申请人的真实状况进行走访核实,需要征询被申请人亲友、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具体需要按照每个地方的法院的不同要求来操作。


八、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可以指定的监护人有哪些?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因此,若徐某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可以指定其配偶或父母或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其监护人。


九、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可否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由此可知,有证据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消失后,徐某或者徐某的监护人可申请撤销原判。


十、诉讼费用如何计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属于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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