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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这些习以为常的经营行为正在蚕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年一度的“3·15”转眼而至,“3·15”晚会每年都有重磅炸弹,刺激着消费者的神经,但其实,日常消费过程中,一些不起眼的小细节,也无时无刻地侵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梳理3个消费者习以为常、甚至不认为是侵权的消费陷阱,帮助消费者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重新审视自己的权利,也提醒各位经营者合规经营,共建健康的消费市场。


1、经营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规定或约定“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不仅可能构成格式条款,效力存疑,更可能属违法行为,需面临行政处罚
通过网络而日益发展的购物狂欢节,促销规则日益复杂。常常有消费者自嘲“文化水平配不上店家的促销优惠”,许多经营者在公布促销规则后,常常会加一句“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而“赠品不叠加”的最终解释,使得不少不良经营者公然克扣消费者赠品而获利。消费者应当勇敢对经营者“单独享有解释权”或“享有最终解释权”说不,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市场监管来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违反前述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晒图好评,即享返现”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曾经,网购后差评被恶意骚扰一度成为话题。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整治,差评骚扰事件已经大大减少。但是不知什么时候开始,收到的每一份包裹都附随一张“好评返现”的礼券,更有淘宝客服整天发送哭哭表情,跪求好评。经营者期望通过好评提高店铺信誉、提升竞争力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这种“利诱”或“道德绑架”式好评索取方式,已经涉嫌了不正当竞争。电商评价体系,原是为了让消费者充分发挥自主权利,用真实评价为其他消费者提供参考,同时督促经营者努力提供优质服务或商品,实现市场的调节作用。但是当前经营者,特别是网络经营者普遍使用的好评返利等模式,显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用户评价的客观性,也一定程度地侵犯了消费的知情权,误导了潜在消费者。2015年8月25日,广东省消委会根据消费者投诉,正式向淘宝发出劝诫函,要求阿里巴巴加强监管,坚决全面纠正商家的这些不当行为,并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网购消费环境。2021年2月24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全省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其中案例7即是网店诱导客户评价案,该案认为客服通过支付宝返现给买家20元红包,存在诱导消费者作虚假的用户评价,欺骗、误导其他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前述规定,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健身卡注明的“一经消费,概不退款”,该格式条款无效
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往往通过格式合同或单方宣传,明示消费者 “一经消费概不退款”。但不论其形式是合同还是店堂告示,均属于免除商家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属无效条款。关于健身卡等预付卡的定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11】25号),由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定性为单用途预付卡。因此,一般的美容卡、健身卡等,属于单用途预付卡。特别提醒: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仅有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见下表)的企业法人在境内可以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因此,医疗门诊(含医疗整形、牙科美容)等属于卫生行业,不得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遇到经营者以已明示 “一经消费概不退款”为由拒绝退费的,应当立即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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