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观念上婚姻关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居关系是不被社会接受认可的,但随着社会发展,婚姻观念以及生活方式的逐渐转变,同居现象已经屡见不鲜。本文意在为大家厘清四种同居关系的类型。
一、未婚同居
未婚同居,又称“不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一般是以感情作为基础,大部分情况下是年轻人在结婚前的一种生活方式,所以也有人称之为“试婚”,在如今社会算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同居类型。
二、离婚后同居
离婚后同居,与未婚同居相类似,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后,继续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此类同居发生的情况主要是男女双方可能存在离婚不离家、逃避债务、规避政策等原因。
三、法定同居
顾名思义,法定同居是在法律中规定的一种同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之第一款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立法者将这种关系通过法律规定定义为同居关系,虽然男女一方(主要指胁迫结婚)或者双方有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在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称之为法定同居。
四、非法同居
(1)非法同居的定义
区别于上述三种合法类型的同居,非法同居主要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司法解释对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进行了描述,其中“不以夫妻名义”是为了区别重婚的概念,因此重婚在法律概念上并不属于非法同居,而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如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属于重婚行为,情节严重,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
(2)非法同居的违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同居关系不仅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也背叛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所以属于非法的同居关系。
(3)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非法同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该情形可以作为法定的离婚事由,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该情形下的无过错配偶,在请求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解除同居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一庭法官的观点,对于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但此时有唯一的例外情形,就是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一律解除。另外,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讼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有且仅有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才能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以此可以看出之前的司法解释对于解除同居关系持的态度是部分肯定,针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是予以认可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后,根据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该司法解释的表述以及和之前司法解释的对比,不难看出立法者对于解除同居关系这一诉请,现在持否定态度。
笔者认为同居关系作为一种身份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无论是合法同居关系亦或是非法同居关系,涉及调整同居期间身份关系事项均不受法律保护,从诉讼请求角度来分析,解除同居关系并不实际具有诉的利益,法律所需规范调整的应是在同居期间所涉及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权等法律关系,而同居关系类似恋爱关系,成为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