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头条新闻微博报道,杭州一员工应聘后,因临时有事,没去入职。公司人事经理把该员工的个人信息发到了朋友圈。该员工认为个人隐私被侵犯,遂向当地媒体反映了这一问题。之后,在记者的陪同下找到公司,人事经理删除了朋友圈。
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八章七十条。草案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信息的处理规则以及信息处理者义务都做了明确规定。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第四编“人格权”的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对个人信息保护也作出了专门规定。
近年来,公民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企业用工过程中必然会收集很多员工的个人信息,企业如何合法收集并使用这些信息?本文以招聘面试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典型场景为例,对用人单位合法使用员工个人信息问题作一简单分析。
首先,何为个人信息?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文件规范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其次,用人单位可以收集哪些个人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可以收集的信息应当以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信息为基本原则,具体可收集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就业现状、基本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非必要不涉及员工婚姻,生育以及家庭背景等信息。
第三,用人单位如何使用这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