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万浩中律师
虽然,员工单独因为用人单位未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较少,但是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事由中却常常包含这一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之间联系的条款有以下两条: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可见,要明确用人单位未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本质上即是要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如果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则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未休年休假工资到底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呢?对此,笔者看到过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笔者查询到个别案例中,审判人员也是持此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做区分,其中100%的部分是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因员工未休年休假而额外支付的200%不属于劳动报酬。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并不是说有“工资”两个字的收入构成都是劳动报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上述规定中将未休年休假工资分为了两部分,一部分是员工未休年休假正常上班工作应得的工资收入,即100%部分,另一部分则是因员工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额外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即200%部分。虽然上述规定并未对两部分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进行明确定义,但是可以从“工资报酬”和“工资收入”两个不同的名称看出,100%部分和200%部分工资的性质还是存在差异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在此之前,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
上述规定明确对200%部分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进行了定义,用人单位对此部分工资差额承担的是补偿责任,且诉讼时效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特殊时效进行确定,适用的是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一般规定。也就是说,200%部分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
综上所述,可以确认,未休年休假工资中,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100%部分,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即200%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如用人单位未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支付了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的,员工以用人单位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辞职的,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