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真实案例,人物名称均已使用化名)
“周律师,人不是我杀的,是别人把他打死了……”
2017年3月初,初次会见王二金,看守所冰冷的椅子还没焐热,他就语出惊人。我仔细打量了一下眼前这个人:瘦弱的身子无法撑起重刑犯的黄马甲,一副萎靡不振的样子。他眼窝略微凹陷,眼睛无神,像是一只年迈的秃鹫。但是他开口讲话后,眼神又流露着一丝对生的渴望,就像饥肠辘辘的秃鹫在干涸的大地苦苦寻觅着腐肉一般。他操着一口难以听懂的普通话说起了他的故事:1993年3月7日那个黑风高的晚上,自己和赵大青本来是理论包工地的事情,后来发生口角后斗殴,一个叫小吴的工友路见不平,本是劝架,却和赵大青打了起来,失手把赵大青打死了。
我问小吴姓甚名谁,是哪里人,身高体貌怎么样,他支支吾吾说不出,说就是之前来他那里找活干见过一面,安徽人,但是手下人手够就没招他。他们把赵大青拖茶树田后,小吴威胁他不要把动手打死人的事情说出来,不然大家都要完蛋,说完就各奔东西了。第二天他觉得赵大青因自己而死,也脱不了干系,慌忙地逃离了Y市,再也没回来过,也没回老家,从此隐姓埋名生活二十多年,直到被公安机关在清查历史积案,通过人像比对被查获。
我说,那你之前为何不说出真凶另有他人?你之前供述了那么多次是被你打死的。我看着他,他眼睛眨了几下,他说他不太懂,一个是担心小吴报复,二是想去法庭上跟法官说出真相云云。我想想,案件都过去这么久了,还害怕报复说出真相,无论如何说不通,这样的辩解恐怕只是他求生欲发作罢了。
不过,案件因为他的翻供又重新起了悬念,我带着一肚子的疑惑回到了单位。案卷像一部惊悚悬疑电影的剧本一样慢慢展现在我眼前:
1、法医鉴定书:死者头面部有多处钝器创口、右颈部有皮下出血、被推断为末次进餐后三小时左右死亡、死因是机械性窒息死亡。另外死者上衣藏青色中山装少了一粒纽扣、衣服表面上有多处血迹。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Y市乡郊偏僻的茶树田中,发现了被害人的尸体,头北脚南,呈仰卧状,头部身上多有杉树枝杂物覆盖,在尸体靠近路东侧1.6米处杉树下有拖拉痕迹,杉树树干上有一血手印、距地面1.04米。在尸体北13米处有一滩90cm×90cm血迹,血迹北面1米处有一粒有机玻璃纽扣,血迹向北14.6米处有一辆自行车,弃置在旱沟中。
(此为仿制的案发现场图)
3、证人证言:王二金的工友李某、洪某、翁某等多人证实在案发后第二天早上看到王二金额头面部有多处划伤,问其为何,其回答是摔倒了。随身物品没有收拾、工地的尾款未结,工友们在当天就再也找不到他的人。有一个证人还注意到他穿了浅蓝色上衣、深色牛仔裤,表面是干净的。
4、王二金13份供述:晚饭过后(93年3月7日),赵大青来我工地的宿舍,我心里想他最近抢了我不少生意,就想约他出去聊聊。后来我们走到茶树田旁边的小路,我们聊着聊着就越想越生气,于是我们开始对骂。后来从推搡变成打架,我头上被他手指甲划破了,右手掌心也刮开了一个口子,后来我把他打倒在地,骑在他身上,地上摸到了一个硬石块,朝他脸上砸了很多下,最后我还用脚在他身上踩了几下。后来我看他哼唧哼唧不怎么动,就把他拖到茶树田里了……
王二金一共做出了10次类似的供述,但在第11-13次供述时,他承认了卡被害人脖子,最后被害人奄奄一息,他把被害人拖至茶树田。
5、检查笔录:王二金右手掌心隐约可见一条5cm左右颜色较浅的伤疤。
……
N、“狱友”董某的证言:王二金刚进来时看到其穿着黄色的背心,猜测是死刑犯,一直默不作声,后来搭上话后,才知道是多年前犯了命案,但未说具体做了什么。后来有一天,王二金跟他说其实事情不是他做的,是另有其人把人打死了。问其为何不向民警反映,其回答要上法庭上跟法官说去。
我又反反复复查阅案卷,逐步梳理每个证据,其他的均是一些旁证,竟然未发现其他直接证据了。我脑海里又飞快模拟了一下王二金后来的说法,这个家伙看来智商并不可貌相,小吴即使是他编出来的,竟然也可以合理的被安排到他的故事中去,自圆其说,因为没有目击证人、没有现场直接证据。二十多年沧海桑田,当时的命案现场也已经完全变了模样,无法指认了。我浑身起了一阵鸡皮疙瘩,想起了《致命ID》的剧情,王二金自己分裂出一个小吴来。《致命ID》的公映时间是2003年,竟然是在王二金被捕前上映的。王二金是不是已经预判到了证据的问题,才突然翻供做此辩解呢?
辩护人的怀疑:
1、被害人死于机械性窒息,王二金又承认两人打斗时右手被划出血来(其掌心有陈旧伤疤)。如果王二金用手卡被害人脖子,相对应其出血的右手,被害人的脖子左侧必然会沾染王二金的血液、掌纹或指纹,然而法医尸检中并未提到这一点,那么可能当时在死者脖子左侧并没有血迹,不排除是有一双干净的手卡住被害人脖子至其窒息;
2、被害人上衣的血迹应是打斗时造成的,上面极有可能有王二金的血迹,然而该件上衣竟然未作为物证留存,上衣上多处血迹也未提取血样留存。
3、沾血的硬石块(造成多出钝器创口)未找到。
4、现场勘验笔录中提到了有一枚血手印在抛尸现场附近的杉树上,极有可能是王二金或者真凶留下的,竟然也未提取血样。
5、王二金案发第二天早上回到宿舍,有一个证人证实其除了头面部有多处新鲜的抓伤痕迹外,衣裤干净。(若有多出血迹、污迹必然会引起证人的注意)
再次回到看守所,我问王二金,为什么最后三次要承认用手卡被害人脖子这个细节,他说警察拿了两份故意杀人没有判死刑的判决书给他看,劝他坦白从宽,以免被判处极刑。他想了想就承认了。我又问他,那你为何一开始就不跟警察反映是凶手另有其人,要到现在才说,他还是支支吾吾说不出理由来,他只是说想去法庭上说。
在随后的所内讨论中,讨论过程竟然像《十二公民》剧情一样:大家从一开始都觉得王二金的辩解太荒唐、太戏剧性,变为一致认为本案直接证据不足,可以为其做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庭审那天,观众席座无虚席,有很多新闻媒体、各界代表,当听到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时候,旁听席竟然有些哗然,交头接耳的观众纷纷觉得二十多年的命案好不容易抓到凶手,怎么能做无罪辩护呢?
任何民众在判断事实前都会有先入为主的习惯,如果我们一开始听到的是什么故事,我们倾向于相信是这样的。当然也包括了警察、检察官、律师、法官,他们也是常人,不可避免的带有这样的习惯。甚至跟《杀人回忆》中的朴警官一样,会以貌取人,以外形是否猥琐、是否面目可憎来判断人的嫌疑,在随后的调查真相的过程中不自觉加入自己的先有印象。
(《杀人回忆》中警察以凶手的手是否很软来查案)
所以,人类会不断完善改进法律,使之有一套完整的证据规则,包括证据的种类、每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证明责任等等。如果证明不出这个人有罪,就不能判决他有罪,这就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我们通常理解的真相和法律所认定的真相有着巨大的差距,从根源来说,我们人是感性的,是带有情绪、带有偏见、带有先入为主的习惯的,在认知能力上又有高低、受到客观因素的限制,而法律是一套理性的规则,法律要兼顾多种利益的平衡,才能实现最普遍意义的公平正义。真相到底是什么?或许每个人心中都有一种答案。但是,法律只相信证据指向的那个真相。
在这个案件中,从常人眼中,王二金案发后仓促潜逃、有合理的作案动机、隐姓埋名生活二十余年、对自己辩解事实没有证据、做出有罪供述又反悔说不出合理理由,用一千个角度去推断,他都99.9%地无限接近是凶手。但是在一个辩护人心中,只要有一个证据出现瑕疵,他就不是凶手。而真相是什么?在辩护人心中或许是空缺的。最终他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这也是一种常见的、默认的判法,不然难以宽慰被害人家属)。
一审判决后的最后一次会见,他整个人似乎放下了很多包袱,他表示了对我法律援助的感谢,但是他自己说想再上诉试试(后来维持原判)。我曾想问他一句,你说的那个故事到底是不是真的,转眼一想,这又有什么意义。就跟《杀人回忆》最后的结尾朴警官面对镜头的凝视一样,作为一个常人,受朴素正义感的驱使,亦或是寻根刨底的好奇心,都会想了解事实真相,但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只能凝视的是案件背后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个案真相的缺失,是运行这套法律规则过程中不免出现的现象,也是为的是一个更高阶的利益所付出的不可避免的代价。因为人不是神,也不是那只独角神兽,永远无法准确判断下一个类似境遇的人会不会遭受冤屈。如果用无限的巧合来断定一个人有罪,事实已经不停地证明,这会出现更加让人无法接受的时代悲剧。
电影《杀人回忆》背后真实的韩国“华城连环杀人案”,共有十来起奸杀案,真正的嫌疑人李春宰在2019年通过DNA对比被锁定。讽刺的是对李春宰的追诉竟然过了韩国15年的追诉期,可能难以对嫌疑人启动调查,更悲剧的是韩国司法机关为了追查真凶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1990年3月开始,有三名嫌疑人分别被警方认定为犯有其中某一起案件,在严刑逼供后,都选择了自杀。还有一名嫌疑人金某,被人举报为第4、5起案件的凶手。在警方的压力下,金某被迫承认了罪行,后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然而他于1993年自杀未遂后,又于1997年因后遗症而死亡。尹某被因被指控犯有第8起案件,被判无期徒刑,入狱20年后才得以假释,2019年申请再审,李春宰在2020年作为证人承认了是第8起案件的真凶,在法庭上道歉……
那么多逝去的生命,那么多无法承受的苦难,一切都已无法改变与挽回。世事的复杂、人性的幽暗使得现实中的善恶很多时候竟然不是那么分明,众恶还是众善,有时候竟在以为“正义”的一声呼号后被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