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强穿透、实质审查医药企业财会合规
2021年4月12日,财政部发布医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发现部分医药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使用虚假发票、票据套取资金体外使用;二是虚构业务事项或利用医药推广公司套取资金;三是账簿设置不规范等其他会计核算问题。前述问题主要的套现模式是:
1、列支交流会议费用不实,表现形式包括:
① 会议不真实或相关医生未实际参会;
② 列支会议费的后附部分资料不实,存在不同推广会议照片雷同,伪造会议地点、签到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召开的会议的记录人为同一人等;
2、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差旅费,如无出差人员外勤登记等;
3、列支临床费用以医院门诊票据入账,但与医院实际票据形式要件不一致;
4、使用虚假发票或无实质业务往来公司开具的发票列支费用;
5、推广费用列支不实,包括调研报告抄袭等。
根据财政部同步发布的对19家医药企业的行政处罚情况来看,虽然被罚医药企业上述违规操作涉及的现金从几十万元到上亿元不等,但财政部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等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也仅是3万到5万元不等的罚款。就本次公告的处罚内容来看,财政部从财会做账合规角度,已经是顶格处罚,且充分体现了“强穿透”、实质审查的执法态度。但是相较于企业违规套取的现金以及销售规模来看,该处罚显然不具备震慑力。
二、人民法院与医保局落实《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交流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发挥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惩戒作用
就在上述公告发布次日,即2021年4月1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又重磅发文《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亮剑” 首例“严重”失信所涉药品被暂停挂网交易》。经企查查及裁判文书检索,医保局公布的首例严重失信药企应当是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其公司的主打产品鹿瓜多肽注射液当前被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在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等级评中评为“严重”并暂停在线交易。
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或单笔行贿数额3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失信等级将被评定为“严重”。
笔者通过裁判文书检索发现,在(2020)浙0304刑初428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
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陆某作为医药代表获取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的鹿瓜多肽针剂推广费后,为了增加销量,承诺以每开具1支“鹿瓜多肽”针剂支付8元好处费的标准送给开处方的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生,相关医生予以答应。期间,被告人陆某共支付给刘某3、陈某7等40名医生(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88万余元,其中上述医生直接或从其他医生间接分得现金共计80余万元。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医保局为加大治理医药商业贿赂的力度,推动医药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而签署了《关于开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交流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因此当地法院将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涉及商业贿赂的信息主动披露给浙江省医保局,浙江省医保局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开出全国首例“严重”失信罚单。
三、医药企业如何应对
01
积极转型,探索合规营销之道
虽然财政部的前述公告,仅是就财务入账合规进行审查,但是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前述财务稽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如“价格或营销行为失当”“虚开增值税发票”“销售费用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等均可能构成“失信”。当前全系统各层信息交流共享、持续深化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协调合作已是大势所趋,若企业仍然固守原始粗放、违规的销售模式,必将踏上“失信”之路。因此,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应当积极转型,探索合规营销模式,从折扣明示入账、人事聘用合规培训、业务交流会议全流程合规管理、学术及商业赞助全流程合规管理、费用报销合规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应制度,落实各层级人员培训,配套奖惩制度,将合规落到实处。
02
面对“失信”评级,积极修复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规定,医药企业可通过信用修复行为申请调整信用评价。
除失信行为超过3年或因认定事实不清或认定事实错误,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等自动修复情形,涉事企业还可以通过以下措施主动修复:
1、终止相关失信行为。
2、对涉案员工、委托代理企业采取法律和合同框架内的规范措施,直至解除雇佣、委托代理关系。
3、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4、提交合规整改报告接受合规检查。
5、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原则,主动剔除涉案产品价格中的虚高空间。
6、主动退回不合理价款。根据失信行为类型,主动退回金额不少于不合理价款的80%,视为该修复措施有效。
7、公益性捐赠不合理价款。
8、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
医药企业采取措施主动修复信用的,应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正式的信用修复报告,包括修复措施针对的失信事项、修复措施的具体内容、修复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等。
值得注意的是医药企业有效修复信用的,集中采购机构只调整信用评级结果,但仍保留医药企业失信事实记录,而不删除。
2021年7月15日即将施行的新《行政处罚法》,明确将“限制从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为更好地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支撑。为有效规制经营者的市场行为,除通过刑法和高额罚金对违法、犯罪的经营者进行震慑,“限制从业”也将成为迫使经营者合规转型的另一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