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崖律师所事务所 | 张继红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自我意识不断地觉醒,近些年我国的离婚数量和离婚率长期持续攀升。据相关统计,1987-2020年我国离婚登记对数从58万对攀升至373万对,1987-2019年粗离婚率从0.5‰攀升至3.4‰。
离婚不仅是男女双方婚姻身份关系的解除,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本文针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析探讨,以供参考。
一、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等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车辆等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等。
2、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1)主体为合法夫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经结婚登记才能正式确立婚姻关系,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特别说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财产形成时间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但双方如果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指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在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侵害另一方的权益,重大财产的处分,应当取得配偶的同意。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财产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请求赔偿损失。
二、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夫妻双方离婚时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及实务裁判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遵循如下几方面原则:
1、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并非一方即可决定。如果双方经协商能达成一致的,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都可以按双方协议结果处理分割共同财产。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一般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通过离婚的手段企图达到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则存在债权人追责问题。
2、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在离婚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别情况,一般应按共同财产价值对半平均分割。
3、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和保护妇女权利,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经济收入贡献少应少分的观念是错误的。照顾子女、女方原则通常体现在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在子女扶养权归属女方时,同时判决将房产所有权亦归属女方,补偿男方房屋折价款。
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朱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案”(2020)沪0112民初38956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与卢1离婚纠纷一审案”(2020)沪0113民初22367号等多数案件,均是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考虑,酌情确定房屋归女方所有,由女方向男方支付房产折价补偿。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如果是由于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通报的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中的“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支持了无过错方关于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依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原则性规定,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民法典》实施后,开原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周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2021)辽1282民初409号] ”,在该案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因原告婚内出轨而致原、被告婚姻难以为继,原告过错明显,对被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原告应对被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本院根据被告精神受损害程度、原告的收入能力、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情况综合确定。最终判决原告周某1给付被告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5、补偿原则: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如:前段时间引发公众广泛热议的“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一案,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法院判决在准予双方离婚的基础上,考虑到女方在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判决男方给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相信此类案件,以后会越来越多。
6、侵害共同财产的惩罚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判决中认为雷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某私自将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对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故判决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即便婚姻不能走到最后,缘尽人散,双方亦应通过友好协商,处理好共有财产,处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给自己的婚姻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