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合同中原材料上涨,企业如何应对?
导读
1. 法律规范及裁判观点
1.1 原材料涨价,卖方/服务提供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1.2 原材料涨价,卖方/服务提供方是否可以依据情势变更请求调价?
2. 企业在商务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如何防范和应对原材料涨价风险?
2.1 买方/服务接收方如何签署合同?
2.2 买方/服务接收方在合同履行中如何应对对方提出的涨价要求?
2.3 卖方/服务提供方如何签署合同?
3. 小结
据新华网报道,2021年初至今,多个行业的原材料价格上涨,铜、电工钢、铝、稀土等大宗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随之而来就是企业在各类商务合同中面临各种问题: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一方面临对方的涨价需求甚至是解除合同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一方则面临涨价需求不被接受,需要承担原材料上涨的所有风险。本文将从法律规范及裁判观点、企业应对策略两方面做简要阐述。
1、 法律规范及裁判观点
1.1 原材料涨价,卖方/服务提供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合同的五种法定解除情形,(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二)至第(四)款显然不能运用到原材料涨价的场景中,针对第(一)款“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言,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或者新冠疫情等,偏重于商务变化层面的原材料涨价显然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1.2 原材料涨价,卖方/服务提供方是否可以依据情势变更请求调价?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对情势变更做了如下界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然而,法律也规定了情势变更的要素是:“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我们理解原材料上涨属于商业风险,且在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均应当充分考虑到市场波动,所以,原材料涨价需要满足上述条件的难度非常大。
相关案例中,法院认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该规定确立了我国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根据该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就本案而言,……XX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混凝土交易的市场主体,对此应当存在一定的预见和判断,并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且案涉合同对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上涨如何进行调价并无明确约定,为维护交易安全,本院认定因政策性调价而导致的风险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XX公司不能因此免除违约责任。”[ (2018)苏06民终1331号,南通市国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上述法院观点显示:作为专门从事相关行业的交易的市场主体,对原材料涨价应当存在一定的预见和判断,并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原材料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2、 企业在商务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如何防范和应对原材料涨价风险?
2.1 买方/服务接收方如何签署合同?
从买方/服务接收方的角度而言,如何规避对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涨价要求,是合同签署过程中需要考量的一个关键点。
2.1.1 在合同签署时,买方/服务接收方应尽可能固定产品单价(购买批量产品)或打包总价(购买服务,如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中以明确的条款固定价格,如“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为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如无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更改合同价格”。
2.1.2 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在商务谈判中不能够说服对方签署固定价格的条款,或者买卖双方对于原材料的市场波动具有一致共识,认为确实有可能出现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产品/服务价格波动,那么,未免后续纠纷,也为了切实保障双方合法的权益,我们建议双方在合同中对调价机制做出明确的约定,以建设工程城堡合同为例,可以在合同中添加如下调价条款“钢材/混凝土价格将以【】年【】月【】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如果未来钢材/混凝土价格因采购而发生变化,当价格增加> 15%时,承包商可以从雇主处获得(X - 15%)的补偿。当价格降低> 15%时,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处得到(X - 15%)的补偿。当价格波动在-15%到+15%之间时,双方不进行补偿。X=(采购价格-投标价格)/投标价格。”当然,合同中也应添加价格依据条款,即价格应当从何种渠道获得,如:政府指导价或从N个供应商处获得的分项报价等。该方式也可以比较合理和平衡地解决双方对于原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风险的把控,是一种较易于合同双方接受的模式。
2.2 买方/服务接收方在合同履行中如何应对对方提出的涨价要求?
2.2.1 如果买方/服务接收方以2.1.1条方式签署了固定价格的条款,买方/服务接收方则有理由拒绝对方提出的涨价要求。且如果对方因为买方/服务接收方不同意涨价要求而拒绝提供货物/服务的,买方/服务接收方可向对方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2.2.2 如果买方/服务接收方以2.1.2条方式签署条款,如果对方提出了合理的、真是的涨价需求,买方/服务接收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价格。
2.2 卖方/服务提供方如何签署合同?
如商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波动因素确实较大的,我们建议卖方/服务提供方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对产品/服务质量、交期等的影响,尽量采取2.1.2条的调价方式签署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调价的原材料范围及风险幅度,双方合理承担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如以2.1.1条的固定价格签署合同的,卖方/服务提供方应在报价时考虑原材料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合理报价,确保产品/服务质量和交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应尽量与买方/服务接收方沟通,尝试调整价格,在以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过于被动甚至出现相应业务亏损的风险。
3. 小结:
在全球经济化的热潮下,企业之间需要愉快的合作才能达到双赢的效果,我们建议企业在合同签署和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彼此考虑对方的商务风险并平衡约定双方的合同条款,以期促进各自业务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