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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骏煜 视角 未签订劳动合同即不存在劳动关系?——浅谈事实劳动关系的审查与认定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 李骏煜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在实践中,多以劳动合同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随着经济结构优化及新业态的不断发展,外卖小哥、网络主播等新职业不断涌现。但由于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部分劳动者即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那么在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案例

案情简介:201937日,安徽省伯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渡公司)与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江苏十平方公司签订《代付业务合作协议书》,期限至202036日,约定因经营需要,江苏十平方公司将部分生产业务给伯渡公司承包经营,伯渡公司为完成江苏十平方公司业务再外包给个体户或个人为江苏十平方公司提供外包服务。

2019517日起田春荣在饿了么平台下从事餐饮外卖骑手配送工作。工作中田春荣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在田春荣自由登录工作平台后,由饿了么平台派单,指派田春荣工作。2019620日,田春荣与伯渡公司签订一年期《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地点为无锡,方式为外卖配送服务等,费用按照接单情况按月结算。

201961417时许,田春荣在送餐途中经无锡市锡山区柏庄路、府北路口时不慎跌倒受伤。

后田春荣向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江苏十平方公司、无锡十平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2019614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91120日,仲裁委作出锡滨劳人仲案字(2019)第1013号仲裁裁决书:对田春荣要求确认与江苏十平方公司在2019614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田春荣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首先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根据各方签订的《代付业务合作协议》,明确江苏十平方公司仅提供业务,并非实际招聘骑手的主体。田春荣与伯渡公司网签了《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系承揽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同时,田春荣进行配送工作的时间系其自行决定,表明其并不受江苏十平方公司的实际管理。综上,田春荣与江苏十平方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由用人单位给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特征。

1)田春荣在工作中需要遵守晨会制度和上下班规定,双方当事人存在组织从属性。

2)江苏十平方公司是饿了么平台代理商,而田春荣在工作中穿戴饿了么标识服饰的陈述可以印证双方具有人格从属性。

3)江苏十平方公司发放田春荣工资,为其购买骑手保险和办理理赔,双方还存在经济上的从属性。

4)《代付业务合作协议书》是江苏十平方公司与第三方单位的协议,不能反驳田春荣所主张的劳动关系;《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是田春荣在受伤所签订,亦不能反驳田春荣主张的劳动关系。

综上,确认田春荣与江苏十平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614日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上述规定系由劳动部于2005年颁布,但近年经济飞速发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现阶段劳动关系的复杂性,结合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关系的分析认定,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关于主体资格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具备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对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规定的主体资格。如,从事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又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社保时,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处理。

二、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欲明确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确定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例如,通过应聘表、面试通知、录用通知或劳动者填写的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等,以显示双方之间已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若双方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则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三、关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包括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劳动者是依附于、从属于用人单位的,这种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1.人身从属性

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将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主要体现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及考核。这种管理应当是严格的,即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考核不达标等,用人单位可根据考核的情况及规章制度中的相应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惩处。

2.经济从属性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通过支付工资等方式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这也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换言之,劳动者的收入来自用人单位的收入,这种经济从属性在收益分配中,也体现出了一定的隶属关系。

四、关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这一点在实践中较为容易被忽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此部分事实通常结合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进行分析,根据劳动者工作内容及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来确定,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履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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