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 顿永乐
入刑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自此时开始的数年内,醉驾的处罚处在一个较为严厉的阶段。
宽严相济
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并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自此,对醉驾的惩处力度开始有所缓和,各地公检法机关开始探索刑罚适用的细致化、区别化。
四川的探索
2017年2月22日,四川省高院发布了《〈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的:①无证、无牌照的;②载人的;③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车辆的;④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⑤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⑥高速公路上驾驶的;⑦暴力等手段抗拒查处的;⑧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的;⑨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
浙江的探索
2017年10月8日,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了醉酒后接替代驾进小区不属“道路醉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超80mg/100ml即刑拘、汽车“醉驾”案件不起诉或免刑标准放宽至170mg/100ml以下规定。
重庆的探索
2018年8月30日,重庆市高法院、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召开座谈会就有关问题形成了一致意见并形成《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其明确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30mg/100ml之间(含130mg/100ml),认罪、悔罪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微罪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湖南的探索
2019年1月11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发布,该标准明确了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200毫克/100毫升,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一)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车位,且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的;(二)因事发突然,情况紧急驾驶车辆,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贵州的探索
2020年4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其明确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以下情形之一,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本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的,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法定不起诉:(1)在居民小区、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停车区域场所挪动车位的;(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3)醉酒驾驶摩托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4)在农村人员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无其他乘员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苏的规定
2013年12月5日江苏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其规定:在农村人员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醉酒标准20%,且未发生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者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江苏对醉驾定罪量刑的探索较早,但关于“醉驾不起诉”的认定标准明显高于浙江和湖南的最新尝试,可以尝试根据最新刑事司法动态进做一步调整。
但经过检索中国监察网(12309)检查文书发现,据不完全统计,江苏省检察部门2012年至2021年7月7日作出的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共计约9969份并呈现连年上升趋势,其中2015年90份,2016年120份,2017年265份,2018年1598份,2019年1908份,2020年3721份,2021年截至7月7日计2129份。
我们翻看了数百份近期的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后发现一些新的现象,认为在江苏现行的规定之下争取“醉驾不起诉”具有一定的可实现性,具体可以考虑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1.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0mg/100ml(超过200mg/100ml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以下是大多数不起诉案件的共同点。
2.未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的交通事故显著轻微。
3.未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
4.未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
5.未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
6.认罪认罚,最好从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
7.初犯,无其他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