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 顿永乐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是对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其中常见的相邻权纠纷主要包括因宅基地使用、用水、排水、修建、施工、排污、通风、采光、噪音等产生的纠纷。权利人在保持忍让、克制的基础上,相邻方出现上述问题无法协商解决的,权利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确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提高,居住在楼房中的人越来越多,但受限于楼房的结构等因素的限制,空调外机安装可以选择的空间并不是很多,有时甚至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外机位也难以满足相关标准或实际使用的要求。在条件受限的情况下安装空调,如果无法获得邻居的谅解便容易产生邻里纠纷;如果取得谅解,未来因房屋使用人变更导致新的使用人要求排除妨害的潜在的风险也一直无法消除。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现实问题。
根据国家标准GB17790-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5.8.4.2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a)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m;b) 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m。上述为强制性规范。多数相邻权纠纷就因上述国家标准的3米或者4米。
我们行走在各个小区可以轻易发现这样的情况,多数的空调外机安装在业主楼房所在楼层外墙的靠近上沿或者下沿处,考虑到一般楼层高为3.3米左右且空调外机本身也有一定的体积,极易造成与楼上或楼下或隔壁窗户距离不足3米或者4米。距离不能满足国标要求的空调外机普遍存在,这绝非业主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潜在的社会公共问题,应当被重视和妥善解决。
经过检索案例后我们发现,司法机关在大多数情况下会选择以GB17790-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为判案依据,认定空调外机安装不规范并判决拆除;当然在少数判决中,审判法官以相邻方日常生活中对空调何时使用具有一定的同步性;使用空调是居民正常生活所需,空调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会产生部分噪音及热量,相邻方应为满足他方生活需要在适度范围内有所容忍等理由,适用自由裁量权,判定一些空调安装虽不符合国标要求但无需拆除。
但我们认为,国标不应当被作为该类型案件的主要裁判依据,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也应当被限制,应当在制度上弥补和创新。应当基于社会现实,以国标5.8.4条附注内容“却因条件所限达不到要求时,应与相关方进行协商解决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探索以“村规民约”、“业主守则”等文件约定在具有相同或相近特征的物业区域内对特定区域的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形成共识,该等共识以国标为基础,但可以根据国标的精神做出适当突破;适当提高并明确相邻权人的容忍义务,探索以“噪音分贝”“温度上升数值”等量化指标衡量空调外机运行产生的噪音及热量是否对相邻权人正常生活造成了实质性妨碍。
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通风、通行、采光、噪音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相邻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对合理范围内的妨碍负有容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