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 顿永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1年1月1日,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进一步明确了8种“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列举了两种申请人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的类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妨碍司法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被执行人,根据《立法解释》,除被执行人之外,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人和银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等各类协助执行义务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 犯罪客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立法解释》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出的裁定。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而无法执行的,不应属于故意拒不执行,不能构成本罪。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共列举了“十一种”情形,而且还规定了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兜底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以个案的形式为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供示例参考,部分裁判要旨如下:
(一)行为人多次收到判决执行通知,不仅置之罔闻并且将财产变卖用于支付与之无关的他人的,主观上应认定为故意。基于行为人的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定罪处罚。
(二)对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长期拒不执行并因之被司法拘留,且在被拘留后依然拒不执行的,系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可判处拒不执行判决罪。处理这类案件时,审判过程中行为人主动履行执行义务得到受害人谅解的,结合具体案情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时可依法适用缓刑。
(三)在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的,系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其中转移财产的行为较一般拒不执行的行为,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论处。
(四)在判决生效、被害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相关财物后,行为人私自变卖被查封的财物并主要用于清偿其他债务,致使被害人的申请无法全部执行。对于上述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故意不履行执行义务,客观上处分可供执行的财物导致无法执行,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应评价为拒不执行判决罪,但考虑到行为人在私自变卖被扣财物时部分清偿被害人,且系初犯,同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宣告缓刑。
(五)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其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帮助上述当事人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阻碍判决、裁定执行的,可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共同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判决生效后,对于具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具有支付债务能力而一味采取拖延、躲避和欺骗的手段,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权威性的行为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