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 许啸懿
军婚是指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即为军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因此,军婚受到我国法律的特殊保护。在民法上,军婚所涉结婚、离婚等方面均有特别规定。在刑法上,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也有区别于一般婚姻关系的较重处罚。
那么现役军人应该如何认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条的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包括现役士兵和现役军官。现役军人一般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军事院校的在校学员带有军籍的,也是现役军人。在军事单位中未取得军籍的职工、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退休军人、离休军人以及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等,为非现役军人。对于非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不能按军婚处理。
1、军婚的缔结
根据《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现役军人自选择恋爱对象开始到缔结婚姻,均需要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并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第二条,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对于现役军人选择结婚对象亦有规定,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坚持结婚,并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同意,可允许结婚。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应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2、军婚的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从一定层面来看,军婚是通过限制非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来实现对现役军人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非军人配偶没有离婚自由权,如军人一方同意或军人有重大过错,非军人配偶可以与军人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不受该条约束,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结合《规定》第十一来看,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并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如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则不再适用该条规定,因适用本条规定,将会妨害另一方现役军人利益,造成权益冲突。
对于现役军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予以判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主要是指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比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等,可以认定为重大过错行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实务案件中,应正确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与离婚法定理由适用之间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编者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的法律意义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法定离婚理由属于普通条款的范畴,这一原则广泛适用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准确地区分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而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通过判决的形式决定是否准予离婚。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是只适用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案件的特别条款,是从维护军队稳定的大局出发,作出的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的规定。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处理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的诉讼案件中,应首先适用本条的规定。只要军人不存在重大过错,则无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均应征得军人的同意。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有关军婚的保护制度有其正当性基础,其出发点和目的是为了维护军婚的稳定,有效保护现役军人的权益,其初衷和立意都是为了保护来之不易的军婚。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对于鼓励军人献身国防,提高部队战斗力起着积极的作用。军人生活的特点是无法和配偶经常生活在一起,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有利于维护部队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军队的稳定,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对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发军人保家卫国的热情,增强部队战斗力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这也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