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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该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1997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契税法》亮点解读
《契税法》颁布后,体现出多处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作价投资(入股)需缴纳契税
在企业改制重组中,若涉及“以作价投资(入股)”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根据《契税法》规定,应缴纳契税。
2、地方税政管理权限扩大
《契税法》仅对税率范围(3%-5%)进行规定,具体契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范围内提出,经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即可,此举赋予了地方一定税政管理权限。
3、差别税率--因城施策
《契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辖区的具体契税税率可因城施策,地方政府可在税率范围内进行调整。
4、土地使用权、房屋互换,二者差额需缴税
《契税法》在计税依据部分规定,对于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计税依据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例如A、B土地互换,差额1000万,1000万的差额需要缴纳契税。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无需缴纳契税
《契税法》规定,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无需缴纳契税。因此对于遗嘱继承以及遗赠则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无需缴纳契税
《契税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无需缴纳契税。即夫妻共同买房,已缴纳契税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房屋权属的无需再缴纳契税。
7、退税
《契税法》还增加了退税规定。为保护纳税人权益,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退税。
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权属转移为节点
《契税法》规定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9、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三、新旧对照表
参考资料:法律小通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亮点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