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成红卫
追过《乔家的儿女》这部剧的小伙伴,对乔祖望这个爹一定是“咬牙切齿”,与苏大强相比,有过之无不及,对乔一成等孩子毫不关心,饭也不做,家长会也不去,连女儿生病了也得乔一成背去医院,四个孩子围着吃一碗炖鸡蛋的时候,自己却在旁边自顾自地喝着小酒、吃着小肉。为了自己手头宽裕点,还想着把小女儿送人换钱,甚至连女儿被人欺负也只是想着要点钱。因此,乔祖望凭实力获评“五星渣爹”。
尽管乔祖望如此“渣”和极不负责任,那么乔一成等女子能否拒绝赡养乔祖望呢?或者说能否以乔祖望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
《民法典》第26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1067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鉴于子女与父母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也不能简单地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一般民法理念加以衡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规定,“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不予支持。但父母存在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构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也明确,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与此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如果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比如因犯罪被监禁)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和前提。
具体到《乔家的儿女》中,乔锅锅这个“渣爹”对子女的生活起居虽是毫不关心,但还是每月会给乔一成一些家用以保证孩子们正常的饮食起居,在乔一成问其要钱的时候也会给,而且乔锅锅本身经济能力也确实窘迫,所以他的行为可能很难构成“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在此情形下,若乔祖望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乔一成等子女仍应当对其承担赡养义务。
如果乔一成等子女与乔祖望签订了《断绝关系协议》,乔一成等子女是否可以拒绝赡养父母?
答案是否定的。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的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定义务,《断绝关系协议》中关于放弃赡养义务的条款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条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规定了“父母与子女约定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该约定无效,事后父母主张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等为条件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如果协议已履行,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明确,“父母与子女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的,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如果事后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需要赡养时,子女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一种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义务,不同于一般民事债权债务的一次性义务。如果赡养权利人与义务人协议免除义务人的赡养义务,并不妨碍赡养权利人在需要时重新要求义务人尽赡养义务。”
若乔一成上大学后,乔祖望不给钱交学费,乔一成可否要求乔祖望履行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成长,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物质条件。法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都是负有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那“不能独立生活”应该如何理解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将“不能独立生活”解释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也就是说,在校就读的子女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年满十八周岁仍在普通全日制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学校就读的;
(3)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回到《乔家的儿女》,上大学的乔一成已经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了,大学也超出了“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范围,其似乎也不属于“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乔一成可能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范畴。但事实上,我国一般的大学生,即使到了十八岁,已经成年,仍然缺乏自立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尚不能通过劳动养活自己,在经济上仍依赖父母。针对尚未经济独立的子女就读大学的费用,由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支付已然成为一种惯例,也是绝大多数家庭的选择。
针对给付抚养费的案件,除了应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还需考虑现在所受教育的社会普及程度和伦理亲情对子女健康成长的影响,倘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会被彻底割断,既不能妥善解决社会问题,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