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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十月新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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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的法规。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的兵役制度根据自身的战略环境、政治形态、经济状况和文化价值确定,并随着这些条件和因素的改变而不断调整和完善。兵役法是国家军事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修订的兵役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以强军目标为指向、以备战打仗为牵引、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服役光荣为导向,聚焦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着眼吸引入役、激励在役、保障退役,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对兵役政策制度进行了创新设计和调整完善。

一、修订背景

此次修订兵役法,主要基于3点考虑。一是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适应时代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聚焦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将党的意志和改革举措转化为制度安排,固化为法律规范。二是适应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需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我军领导指挥体制、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整体重塑,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逐步落地,对调整完善我国公民入役、服役、退役等兵役政策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亟需对兵役法进行修订,为推进落实改革提供法律保障。三是依法开展兵役工作的需要。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深入推进,对新时代征集高素质兵员、吸引保留优秀人才长期服役、妥善安置转业退伍军人、监督惩处兵役违法行为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通过修订完善兵役法,进一步提高兵役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修改兵役法是重构促进战斗力生成兵役政策体系、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的必然要求。从发达国家的兵役制度实践来看,征兵制的作用与地位正日趋减弱,很多国家只有在战时才实行临时征兵。即便是实行征兵制的国家,也通常在义务兵中实行超期服役制度和军士制度,以弥补高技术战争条件下对保留高素质兵员的需要。同时,预备役部队逐渐成为现代战争的新生代,承担着战斗、战斗支援和战斗勤务支援等任务,对赢得战争至关重要。这些都意味着促进战斗力生成的兵役制度支撑已经改变。

二、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兵役法主要集中在8个方面:一是从法律上强化党对兵役工作的统一领导,确立习近平强军思想的指导地位;二是优化兵役基本制度,由“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调整为“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三是调整预备役制度,将预备役人员聚焦为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人员;四是健全兵役登记制度,对兵役登记的对象范围、程序办法、查验核验、信息管理等进行系统规范;五是加大高素质兵员征集力度,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将研究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6周岁;六是优化服役待遇保障制度,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七是完善退役安置政策,增加军士和军官退出现役可以“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方式;八是创新兵役工作方式方法,规定国家加强兵役信息化建设,建立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贯彻落实

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兵役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也关系到千家万户。一是抓好学习宣传。持续推动兵役法的宣传解读,让法律的宣贯工作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二是严格依法实施。军地各级应当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抓好兵役法的贯彻执行,严格依法开展兵役工作。特别是各级兵役机关,要带头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法律的各项要求,为推动新时代兵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努力。三是完善配套政策。中央和国家机关、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将依据新颁布的兵役法,修订《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配套法规;指导各省(区、市)制定完善下位法规政策,努力构建军地一体、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新时代兵役政策法规体系。

 

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与《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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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现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于1998年印发,2004年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订;《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于2011年印发实施。两个《办法》的实施对指导地方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深化,原有水价构成、分类、定调价程序等内容已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特别是在供水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方面,需要提出更为明晰的定价方法。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提升城镇供水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提出,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并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要求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并进行信息公开。

修订后的《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并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人工费、修理费等主要参数取值做了具体规定,对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管网漏损率控制等实行激励约束机制。在人工成本考核方面,设立了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上限标准;在管网漏损考核方面,设定了管网漏损率控制标准。供水企业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低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计算。有利于破解“鞭打快牛”问题,能够激励供水企业精简人员,降低管网漏损率,挖掘潜力,提高管理效率。

为促进供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办法》还建立了参考市场利率合理确定供水收益率的机制。明确供水企业准许收益率根据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加大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考虑用水季节性需求波动、城市发展需要等因素,城市供水设计能力一般留有合理的冗余度,但供水设施过度超前建设也带来固定资产闲置等问题。为此,修订后的《办法》适当提高了对供水负荷率的考核标准,既有利于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也有利于抑制过度超前建设。且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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