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报:用人单位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能抵扣工伤赔偿费用
【基本案情】
死者范洪昌受雇于被告黄正兵,工资为180元/天。2018年10月3日下午,范洪昌在建筑工地工作时被坠落的方料砸到头部。2018年10月6日,范洪昌骑电瓶车发生单车交通事故,后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2018年10月9日,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范洪昌死亡原因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载明:范洪昌的死因是重型颅脑外伤及胸部外伤,颅脑外伤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胸部外伤为死亡发生的次要原因;关于致伤方式及两次外伤在范洪昌死亡发生中的作用,摔跌作用不能引起头颅崩裂、轻度变形,摔跌作用不足以解释全部的胸部外伤,即头颅损伤和右胸背部损伤考虑系第一次外伤砸击所致,但在头颅和胸部已有外伤的基础上,身体摔跌致使面部、胸部受力完全能够加剧前述头颅和胸部也已有的外伤,这可能正是范洪昌单车事故发生后深昏迷,自主呼吸弱等病理学基础。
本案另一被告祥龙公司为范洪昌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范洪昌的亲属也就是本案原告范仲兴、俞兰萍、高娟已获赔保险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就死者范洪昌死亡事故,原告范仲兴、俞兰萍、高娟的各项损失合计为999587.7元,其中应扣除祥龙公司为范洪昌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而获赔的保险金10万元,范仲兴、俞兰萍、高娟的实际损失为899587.7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中一个上诉理由就是认为原告方获赔的10万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不应当扣除。
【二审判决意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即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而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倡导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法律鼓励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在于为职工提供更多的保障,但并不免除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如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获赔的保险金抵销其对员工的赔偿责任,则相当于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免除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显然与该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其次,从意外伤害险的属性分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非雇主责任险,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该条的立法本意在于,雇主和劳动者通常处于不平等状态,雇主在为劳动者投保意外伤害险时,可能会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将受益人指定为雇主,该行为势必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故该条明确雇主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如施工单位或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后可以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施工单位或雇主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有违本条立法本旨。本案中,被上诉人祥龙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范洪昌购买团体意外险,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范洪昌,范洪昌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意外伤害保险金。即便祥龙公司为范洪昌投保意外伤害险的主观目的在于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但意外伤害险系人身险而非责任财产险,祥龙公司或被上诉人黄正兵如要减轻用工风险,应当依法为范洪昌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雇主责任险,而非通过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方式替代强制性保险的投保义务。
其三,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该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遭到损害,其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或弥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双重赔偿,此时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填补原则。本案中,范洪昌在为被上诉人黄正兵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后死亡,其继承人有权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也有权请求范洪昌的雇主黄正兵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雇主黄正兵的追偿权。换言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和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均归属于范洪昌的继承人所有,投保人祥龙公司不享有任何权益,雇主黄正兵更无权主张从赔偿款中扣除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案号: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1民初9482号(一审)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3278号(二审)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0期
【律师提示】
类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刊发,本所律师就这一问题也曾多次撰写文章。但是实务中,仍有很多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购买商业意外保险代替工伤保险,或是在没有搞清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的区别的情况下被误导购买了看似成本最低的意外伤害保险,最终发生伤亡事故时用人单位无法享受意外伤害保险利益,仍需要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
笔者曾经撰文对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的区别进行分析(详情请点击 冯石律师:《雇主为员工购买意外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再次提醒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雇主责任险及意外伤害险都不能代替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