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 向薇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信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定办法》规定,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五条,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对《办法》主要内容进行整理。
一、使用主体
《办法》适用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二、公开范围
(一)应当公开
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招标采购信息;行风廉政建设情况;咨询及投诉方式;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不得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及服务需求自行确定公开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制定本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目录进行整理修订,将适时发布。
三、公开方式和途径
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
(一)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主动公开信息,如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咨询台、服务台;人员岗位标识;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构门户网站;互联网交流平台、公众号、移动客户终端;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咨询服务电话;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二)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如现场咨询、网站交流平台、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等。
四、救济途径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经调查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整改。
五、违规处理
若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相关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业务考核记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若医疗卫生机构以信息公开名义变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或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